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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0-01
  5. [成文日期] 2016-07-13
  6. [發文字號] 市規法〔201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中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品質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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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法〔2016〕1號

各有關單位:

  地基處理工程具有永久性、隱蔽性、難修復等特點,其品質直接影響建設工程整體品質安全。為加強北京地區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品質管理,保障地基處理工程品質安全,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加強建設工程中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品質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是指在建設工程設計階段,為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按相關規範對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岩體進行處理的設計活動(不包括主體設計單位對局部不均勻或軟弱地基提出的換填或壓實地基處理設計)。

  二、建設單位應依法委託具備岩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單位應在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上加蓋勘察文件專用章,並對設計品質負責。地基處理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並在設計文件上加蓋註冊章。

  三、建設單位應將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審查等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地基處理工程應遵守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五、勘察單位在編制勘察文件時,應提出地基處理建議,建議應合理、可行且有針對性。

  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設計單位應提供上部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基礎埋深、基礎平面佈置及荷載分佈等設計條件,並提出地基處理範圍及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等設計要求(主體設計單位需提供的設計依據資料清單,附件),並由結構專業負責人對地基處理工程設計要求進行簽字確認。

  七、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主要應包括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施工圖和計算書。其中,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施工圖應包括:

  1.主體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要求。

  2.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與周邊環境條件。

  3.地基處理方案和地基處理設計參數。

  4.施工技術要求、檢測技術要求、工程監測要求等。

  八、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應報送我市認定的勘察類審查機構審查,原則上應委託原勘察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不得使用。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完成前,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提供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九、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重要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

  十、建設單位在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報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地基處理工程設計要求或任務委託書。

  2.地基處理工程設計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3.岩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及審查合格書。

  4.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

  5.與地基處理工程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資料(如複雜環境工程周邊建築物、市政設施等資料)。

  十一、審查機構應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要求開展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工作,並應及時將已完成審查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項目上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十二、對於重大複雜的地基處理工程設計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或委託審查機構組織專家對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的可行性、安全性等進行評審,審查機構應對專家評審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十三、我委將定期對地基處理工程設計文件品質進行抽查,對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將依法進行查處,造成品質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2016年10月1日後報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項目,如涉及到地基處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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