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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0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16〕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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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發〔2016〕1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經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決定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基準費率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詳見附件)。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各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産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於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辦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行業類別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註冊和主要經營生産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新費率時,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後繳費費率低於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後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後繳費費率高於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資訊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結合本市實際,定於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費率調整並正式實施,在此之前,各繳費單位仍按現繳費費率進行繳費。2016年7月1日後,按照新的繳費費率測算,多繳納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抵充以後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三、關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及浮動辦法

  本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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