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4-01
  5. [成文日期] 2016-03-04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執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規定》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16〕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順利執行,現將《關於執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3月4日

關於執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

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規定

  一、規定執行時間

  (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應當執行本規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進入招標程式或依法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標、投標計價依據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執行。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費用組成

  (一)定額綜合單價

  1.定額綜合單價應當由預算單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之和)、企業管理費、利潤及風險費用構成。

  2.分部分項工程和按分部分項計價的措施項目應當採用定額綜合單價計價。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費用組成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費用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五部分組成。

  1.2014年《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是指各章節(措施項目章節除外)費用合計金額。

  2.本定額中的措施項目費是指措施項目章節費用合計金額。措施項目費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據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合理確定;本定額中的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等措施項目,可作為計價的參考依據。

  3.其他項目費包括總承包服務費、計日工、暫估價、暫列金額等內容。

  材料(設備)暫估單價應當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定額綜合單價。材料(設備)暫估價中的損耗率應當按本定額損耗率執行。

  4.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應當計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造價的費用。本定額的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七項費用。規費應當按投標期人工市場價計算出的人工費為計費基數。費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發佈,進行調整。

  5.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當計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低於本定額的費率標準,並且應當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三、預算單價的確定

  本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和以“元”形式出現的費用,均為定額編制期的市場預算價格;在編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改造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預算、工程結算時,應當全部實行當期市場預算價格。

  四、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

  (一)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本定額、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招標文件、設計文件、本市現行計價管理有關規定及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佈的《北京工程造價資訊》(以下簡稱造價資訊)或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編制。

  (二)招標人列出的暫估價應當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11〕130號)文件中第十條規定執行。

  (三)定額綜合單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利潤,應當按本定額費率標準執行。

  (四)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五部分公佈相應的合計金額。

  五、投標報價的編制

  (一)投標人應當依據企業定額或參照本定額、招標文件、設計文件、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施工組織設計、本市現行計價管理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等編制投標報價,並應當在報價中考慮風險費用。

  (二)定額綜合單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可根據企業的管理水準和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自主報價,但不得影響工程品質、安全、成本;定額綜合單價中的利潤為可競爭的費用。

  六、風險範圍及幅度的規定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當明確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範圍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風險幅度在±3%~±6%區間內約定。

  (一)風險幅度變化確定原則

  1.基準價: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報價的基準期,與基準期對應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市場價格為基準價。

  基準價應當以造價資訊價格為依據確定。造價資訊價格缺項時,應當以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

  2.施工期市場價應當以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價格為準。若發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場價格達成一致,可以參考施工期的造價資訊價格。

  3.風險幅度的計算:

  (1)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低於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的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2)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高於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3)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等於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漲(跌)幅度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超過風險幅度的調整原則

  1.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化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單價調整辦法,可採用加權平均法、算術平均法或其他計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機械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於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於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超過部分的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人工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於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於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全部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人工費價格差額不計取規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計算後的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

  七、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書,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進行審核。

  (一)材料(設備)暫估價的調整辦法

  編制竣工結算時,暫估價材料(設備)若是通過招標採購的,應當按中標價調整;若為非招標採購的,應當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材料(設備)單價調整。調整的材料(設備)暫估價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

  (二)專業工程結算價

  專業工程結算價包括:專業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專業施工的措施項目費、規費、稅金等全部費用。

  八、其他有關説明

  (一)本定額企業管理費中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已包括一線生産工人教育培訓費,一線生産工人教育培訓費佔企業管理費費率的1.55%,在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不得重復計算。

  (二)本定額現場管理費費率是施工企業內部核算的參考費率,已包括在企業管理費費率中,企業內部核算時,應當以預算價(或人工費)為基數計算,在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不得重復計算。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