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2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提高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京建法〔2013〕11號)等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預售項目網上簽約面積不足該預售許可證許可面積的二分之一時,房地産開發企業可自行支取專用賬戶內的資金用於工程建設。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日常指導、監督工作,發現預售項目有發生品質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風險、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工程建設等情形的,可暫停房地産開發企業專用賬戶的資金支取,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憑非監管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監管資金。
三、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方案、監管協議及其變更情況等,應在售樓場所公示。預售許可證上不再註明監管銀行、專用賬戶名稱及賬號,相關資訊將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公示和提供查詢。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預售資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規定不變。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