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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8-2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5〕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0-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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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5]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全面加強本市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建立覆蓋城鄉的病死動物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可持續運作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二、落實責任

  (一)強化主體責任。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轉。已經委託他人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無害化處理設施應採用化制、發酵等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動物。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區縣政府對本地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根據動物飼養、疫病發生和動物死亡情況,組織建設病死動物收集暫存網點和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並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在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動物,由所在地區縣政府負責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六區和遠郊區縣新城建成區及農村地區發現的病死動物,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收集處理。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一)加快推進基礎設施體系建設。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昌平、大興、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等10個區縣,要按照《北京市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於2016年年底前投入運作;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實行委託處理方式,於2015年年底前與接受委託的區縣或無害化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簽訂委託處理協議。

  (二)完善收集體系建設。各區縣政府要統籌規劃,依託本區縣動物養殖場、專業合作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基層獸醫派出機構及動物診療機構等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單位,設立病死動物收集網點、暫存設施,並配備必要的運輸工具。

  四、完善支援政策

  (一)優先保障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各區縣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予以保障。

  (二)明確建設投資支援政策。建設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涉及的土地費用由區縣政府籌措解決。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由市政府投資按以下比例予以支援:對於落實市級選址的市區共建項目,全部由市政府投資解決;對於區縣自建項目,按照門頭溝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縣、延慶縣100%、其他區縣70%的比例予以支援;對於政府與企業合建項目,按照30%的比例予以補助。

  (三)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農業、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綜合考慮病死動物收集、設施建設和實際處理等成本因素,制定財政補助、收費等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同時,將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四)完善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研究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規定,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五、強化監督管理

  (一)加強源頭治理。對於在水域和公共場所發現的病死動物,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在開展病死動物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來源。跨區縣流入的病死動物,由市農業局會同有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在完成調查並按法定程式作出處理決定後,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動物飼養或經營者、監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佈。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強化執法監督。各區縣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加工制售病死動物産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食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動物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動物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各區縣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要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群眾的識別能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嚴格督查考核。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簽訂責任書,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納入本市動物防疫責任制考核體系,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完成時限和時間進度,建立工作臺賬,加強跟蹤督查,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任務按期完成,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確保不發生拋棄、出售、屠宰、加工病死動物重大事件。同時,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市農業局備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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