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7-1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5〕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15]1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房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號)等文件規定,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本市重點工程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或區縣重點工程被拆遷家庭持有《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重點工程審核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已購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上市交易時,按照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市或區縣重點工程被拆遷家庭在購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時,沒有取得重點工程審核表的,經原房屋拆遷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城市)建設委或房管局依據原始記錄拆遷底賬出具相關證明後,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上市交易時,可按照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三、上述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房屋再上市時,可不再提供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開具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

  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07]27號)規定,經“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取得備案資格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適用本通知規定。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7月15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