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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信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12
  6. [發文字號] 京民信發〔2015〕1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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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信發〔2015〕154號

各區縣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現將《民政部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民發〔2015〕41號)轉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重要性

  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是國家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信訪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當前,首都民政事業改革創新發展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法治民政建設步伐也正在加快進行。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信訪工作,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市委市政府和局黨委對信訪工作的新要求。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結合北京市民政工作特點,增加以下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

  (一)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見義勇為行為行政確認和見義勇為傷殘評定行政確認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0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二)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接收軍隊、武警部隊復員幹部,軍隊、武警部隊轉業士官,外地入伍退伍義務兵(含按義務兵對待的一期、二期復員士官)行政確認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三)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本市入伍退伍義務兵(含按義務兵對待的一期、二期復員士官)農轉非行政確認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四)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進京安置行政確認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總後勤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05〕135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五)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進京安置審定行政確認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辦法〉》(政聯〔2006〕11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六)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發放行政給付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號)及實施細則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七)不服民政部門做出的改建、擴建、遷移烈士紀念設施批准行政許可投訴請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7號)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定途徑辦理。

  三、在處理群眾信訪投訴請求時,應首先對信訪投訴請求進行甄別

  凡屬於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處理,不得納入信訪事項處理:

  (一)對於應當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法定途徑申請申報的信訪投訴請求;

  (二)對檢舉控告違法行為,要求民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信訪投訴請求;

  (三)對舉報黨員幹部違規違紀的信訪投訴請求;

  (四)對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信訪投訴請求;

  (五)對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信訪投訴請求;

  (六)對涉及勞動人事爭議的信訪投訴請求;

  (七)對涉及人事處理決定的信訪投訴請求;

  (八)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投訴請求;

  (九)其他應當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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