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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2014-11-25
  5. [成文日期] 2014-11-25
  6. [發文字號] 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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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老齡發〔2014〕459號

各區縣民政局、殘聯、老齡辦:

  為做好養老助殘券改卡工作,加強養老助殘卡的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和《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京政辦發〔2009〕104號)、《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券管理使用規定(暫行)》(京民老齡發〔2010〕188號)及其補充規定,特製定《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北京市養老助殘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養老助殘卡的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和《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京政辦發〔2009〕104號)、《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券管理使用規定(暫行)》(京民老齡發〔2010〕188號)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助殘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老齡辦)聯合監製,由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製作,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免費配發集養老助殘服務補貼額度賬戶、金融借記賬戶、電子現金賬戶、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于一體的銀行卡(設置計次免費乘公交車、遊覽公園的刷卡功能)。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養老助殘卡的主管機關,負責養老助殘卡的政策制定及行政和社會資源整合。市殘聯、市老齡辦是養老助殘卡的業務指導部門,市殘聯負責持卡殘疾人資訊的採集、助殘補貼資金保障和統籌管理,市老齡辦負責持卡老年人資訊的採集、養老補貼資金保障和統籌管理,負責指導銀行進行養老助殘卡的製作、發行工作,指導北京社區服務協會開展養老助殘服務單位的管理服務和平臺維護工作。銀行負責養老助殘卡的製作、發行、結算。北京市社區服務協會受市民政局委託、在市老齡辦指導下負責全市養老助殘服務單位及“北京市96156小幫手養老助殘服務平臺”的管理運營和日常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的人員是指具有北京市戶籍的以下四類人群:根據《北京市特殊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辦法(試行)》(京民福發〔2008〕335號)享受居家養老(助殘)券的人員、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60-79周歲重度殘疾人和16-59周歲無工作重度殘疾人。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養老助殘券的人員,經重新核實無誤後直接換發養老助殘卡。

  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提前兩個月向戶籍地或居住地居(村)委會提出申請,也可委託相關人員或單位代理。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告知到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養老機構的該機構所在地可視為居住地。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

  第七條 居(村)委會受理申請後,將申請人的身份證號輸入資訊管理平臺,經北京市養老服務與資訊管理平臺比對,資訊正確的,由系統自動審批並上傳至街道(鄉鎮)。

  平臺顯示沒有此人資訊的,居(村)委會按要求錄入老年人相關資訊並提交街鎮審批,報區縣老齡辦備案。對有北京市身份證、沒有戶口本的離退休軍人,居(村)委會在受理時,應要求其提供所在團以上單位出具的軍隊集體戶口證明;對同時具有北京市身份證和戶口本、但系統數據庫中沒有資訊的,要填寫《北京市市民養老助殘卡申請表》,並提供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其他情況需報市齡辦確定。

  街道(鄉鎮)殘聯受理殘疾人申請後,核查無誤後上報區縣殘聯審批。

第三章 制卡與發放

  第八條 制卡。各區縣老齡辦和殘聯每月20日前將新增人員資訊發送至銀行,由銀行協調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共同進行批量制卡,銀行在40個工作日內,將該批次養老助殘卡送達街道(鄉、鎮),同時將制卡資訊反饋至各區縣老齡辦和殘聯。

  第九條 發放。銀行將製作完成的養老助殘卡、配件和《養老助殘卡發卡清單》,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封裝,由對口支行交至各街道(鄉鎮),由街道(鄉鎮)負責組織發放至申請人。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原件領取,經辦機構須留存其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持申請人、代領人身份證原件領取,經辦機構須留存申請人、代領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代領人)須在《養老助殘卡制卡清單》上簽字確認。

  (二)經辦機構發卡時要與申請人(代領人)核實《養老助殘卡制卡清單》上的資訊;若清單記錄的資訊錯誤,需在《養老助殘卡制卡清單》對應欄內登記正確資訊。同時更新北京市養老服務與管理資訊平臺的相關數據。

  (三)發卡完成後,各街道(鄉鎮)將《養老助殘卡制卡清單》加蓋公章與申請人(代領人)身份證複印件按社區打包,交銀行保管。

第四章 充值與使用

  第十條 各街道(鄉鎮)每月22日前通過系統審批生成下月養老助殘服務補貼發放明細,並報送區縣老齡辦、區縣殘聯;區縣老齡辦、區縣殘聯每月24日前完成養老助殘服務補貼用款審批手續;銀行按照區縣老齡辦、區縣殘聯提供的養老助殘服務補貼發放明細,于當月28日前將次月補貼金額充值到卡內。

  第十一條 養老助殘補貼金額從老年人(殘疾人)提出申請且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當月充值。

  第十二條 經北京市養老服務與管理資訊平臺比對,發現持卡人去世的,即時終止相關服務,經人工核實後,從持卡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充值;親屬告知或群眾舉報持卡人去世的,經居(村)委會核實,從確認的當月停止充值;16至59周歲無工作的持卡人,從其就業的次月停止充值;其他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經核實確認後即停止充值。

  第十三條 養老助殘卡內的養老助殘補貼資金在專用POS機上消費。

  第十四條 養老助殘卡內的養老助殘服務補貼額度賬戶,不需要激活,領卡後即可使用。養老助殘卡內金融借記功能與電子現金功能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執行。養老助殘卡內一卡通功能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相關規定使用。

  第十五條 養老助殘卡的持卡人可以到銀行任意網點辦理挂失、補卡、換卡、登出手續,有關業務按照銀行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關規定辦理。銀行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相關業務。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撥付;助殘服務補貼資金由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撥付。養老助殘服務補貼資金由市老齡辦、市殘聯統籌管理。各區縣須在對應的區縣銀行開立符合財政要求的代發賬戶。

  第十七條 各區縣民政局、老齡辦、殘聯于每月26日前,將下月應發養老助殘服務補貼資金劃撥至銀行代發賬戶。

  第十八條 銀行按照區縣民政局、老齡辦、殘聯提供的數據發放下月應發資金,並在發放完畢後1周內將回單分別送達區縣民政局、老齡辦、殘聯。

  第十九條 養老助殘卡內的養老助殘補貼額度可跨年度累計滾存使用,不計利息、不可取現、不可轉賬。當年12月31日前沒有使用的資金,在下年度後只能用於購買專業的養老助殘服務,不得再用於購買日常用品。

  第二十條 持卡人不再符合持卡條件或者持卡人去世的,持卡人或其親屬應及時主動告知居(村)委會。經居(村)委會核實確認3個月後,登出其卡的養老助殘服務補貼賬戶,不再具備和免費乘公交車、遊覽公園的刷卡功能,只保留銀行卡和市政交通一卡通電子錢包和支付賬戶的功能,剩餘補貼資金轉移至該卡的金融借記賬戶。

第六章 資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 養老助殘卡消費由銀行負責在交易的第二天進行結算。對於提供延續性服務或預定式服務(産品)的服務單位,按照約定結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財政專項資金被挪作他用或流失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冒領養老助殘卡及其資金的,由區縣民政局或殘聯責令退還並負責追回其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殘聯、老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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