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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4-10-01
  5. [成文日期] 2014-11-27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4〕4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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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4〕458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4〕20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北京市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民優發〔2004〕207號)等相關文件,決定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照《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執行;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本市2013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的增長比例予以調整。新標準從2014年10月1日起予以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1、2)。

  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本市2013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的增長比例予以調整;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普通烈士遺屬撫恤金標準的50%發放。新標準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3)。

  三、“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金按照《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15元。

  四、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2.5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5萬元,新標準從2014年夏秋季徵兵開始執行。

  五、各區縣要高度重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金和優待金髮放準確無誤,同時要認真做好2014年10月至12月撫恤補助金的補發工作。對2014年期間撫恤補助金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其2014年10月至12月的撫恤補助金補發工作,由遷出區縣負責。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金的發放,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六、2014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2015年起列入區縣財政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義務兵優待金由區縣財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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