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科文〔2014〕1218號
市屬各科研院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穩定支援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2007〕765號)有關精神,加強對市屬公益類科研機構的支援,根據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行業定額的功能定位,規範各單位的經費使用範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公益性科研院所行業定額實施指導意見》,作為市屬科研院所行業定額經費預算和使用的依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7月3日
北京市公益性科研院所行業定額實施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關於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穩定支援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2007〕765號)有關精神,對公益類科研機構承擔公益科研任務給予重點支援,培養造就高水準的公益科研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大科研裝備和基礎設施投入,提高公益性行業科研經費管理水準和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公益性科研院所行業定額(以下簡稱“行業定額”)是指用於支援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長期穩定發展,開展符合行業科技需求和公益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的科研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優秀人才培養、創新團隊建設、開展自主選題研究、科研條件建設經費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市屬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包括北京市屬財政補助科研事業單位,不包括轉制的科研單位。
第四條 行業定額經費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能力提升。提升公益院所在開展公益性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提供公共服務、院所管理機制體制創新和院所影響力等方面的能力。
(二)人才涵養。通過開展自主研究、改善科研條件等手段,為公益院所培養和吸引學科&&人,打造高水準創新團隊。
(三)項目引領。以設立自主選題項目的形式開展公益研究、公共服務等活動,使行業定額使用更具針對性,經費管理更加規範。
(四)機制保障。各單位內部應建立健全自主選題篩選與管理機制和經費管理機制,對定額經費的申報核定、使用監管、績效評價等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行業定額預算的編制、公佈與調整
第五條 行業定額經費預算標準是指根據國家、北京市科研工作和市級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有效運轉的需要,結合財力水準,對行業科研經費各經常性支出所規定的費用標準。
第六條 行業定額預算標準在每年市級公益類科研事業單位編報下一年度預算工作之前予以公佈。
第七條 行業定額預算標準的執行期限與預算年度一致,標準的調整應在預算年度開始前進行。行業定額標準一經下達,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做調整。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政策和物價因素,在確定下一年定額標準時,由市財政局統一考慮。
第八條 對行業定額支出範圍和測算標準採取動態調整機制。市財政局組織定期對公益院所行業定額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調研,依據經費使用效果和院所合理需求對行業定額支出範圍和定額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行業定額的支出範圍
第九條 根據市級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特點,行業定額的支出內容包括科研教學、改革與發展、基本科研運作和科研儀器運維四個方面。
第十條 科研教學經費支出範圍:
(一)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博士與碩士培養站點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學員學歷培養支出:按照一定支出標準支出津貼補貼、伙食補助、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等支出。
(二)博士後工作站經費:主要用於工作站點正常運轉的管理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參加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每年業務培訓經費,各站年度工作會議、博士後評審支出、參加學術論壇、學術交流、培養培訓等日常管理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改革與發展經費支出範圍:
(一)開展自主選題研究:本行業領域前瞻性、基礎性科研課題的自主選題研究;本領域長期性科學觀測研究和資訊平臺建設;應對突發事件和災害設立的應急性科研項目;旨在培養和引進高水準科技人員和科研團隊而開展的自主選題研究。
(二)保持科研能力水準:我市公益院所申報本領域國家級重大項目,包括“863項目”、“973項目”“國家自然基金項目”和“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項目匹配資金。
(三)開展公共科技服務:圍繞公眾普遍需求,不以盈利為目的,面向社會開展檢驗檢測、開發設計、成果轉化、人員培訓等公共服務,以不斷滿足城市社會發展對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科學普及等公共服務的需求。
上述範圍均以科研項目形式支出,並應嚴格執行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可支出經費項目包括:(1)單臺(套)價值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專用儀器設備採買;(2)材料費;(3)差旅費;(4)測試化驗加工費;(5)會議費;(6)國際合作交流費;(7)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産權事務費;(8)勞務費;(9)諮詢費。
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交流費的開支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不允許縱向課題轉變為橫向課題,嚴格控制測試化驗加工費的支出,各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此出臺細則並報市財政局備案;科研儀器設備運作發生的燃料動力費應在基本科研運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基本科研運作經費支出範圍:
(一)科研機構運作經費:包括公共性文獻資料和數據資訊購置;本單位人員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或專業資格認證培訓;本領域內行業協會會費;網站、管理資訊平臺的運作和維護等用於保障科研單位從事研究和機構整體運作的經費支出。
(二)科研條件建設經費。包括實驗室維修改造、試驗用車輛使用、實驗室污染物無害化處理、試驗場地租賃、試驗室物業水電採暖費用等用於支援科研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和科研基礎條件平臺改善等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 科研儀器運維經費支出範圍:
(一)科研單位保障科研儀器正常運轉所需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二)科研儀器維修、升級等方面支出。
(三)購買、更換配件。
(四)儀器檢定費用。
(五)儀器租賃費用。
(六)儀器開發所需的人員培訓、試驗試劑等費用。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當年業務開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在支出範圍內,統籌安排使用各項金額。
第十五條 明確禁止列支的經費:
(一)不得列支本單位人員經費(包括在職員工及離退休人員工資、保險、補貼、獎勵等)。
(二)不得列支在職人員學歷性繼續教育經費。
(三)不得用於辦公經費。
(四)不得購置車輛。
(五)不得列支基本建設項目。
(六)不得提取修購基金、成果轉化基金等。
(七)不得提取項目管理費。
(八)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研究內容支出不能用行業定額經費列支。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經費預算的申報核定
(一)行業定額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與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年度預算一同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人才培養站點、科研儀器價值等計算依據數據發生變化時,公益類科研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基層預算單位要及時做好基礎數據庫的更新維護工作,市財政局將基礎數據庫與部門預算系統銜接,自動生成相關經費預算數據。
第十七條 經費的執行
(一)各預算單位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內部行業定額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自主選題方案和立項審批程式,根據有關科研項目管理規定,編報項目(課題)文本(包括項目申報書、經費支出明細預算),經單位學術委員會審批同意後方可執行。同時,將項目文本報送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的行業科研經費執行,並依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統籌安排使用公益性行業科研經費,從緊控制各項開支。
(三)預算執行過程中,用行業定額經費採購“北京市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規定的項目和限額標準以內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經費的監督
(一)預算單位應對本單位行業定額使用情況開展自查,並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單位每年初形成年度自查報告並附單位內部行業定額管理制度材料、資金管理體系材料、反映上年度本單位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科研活動、重要成果、服務業績和人才培養等情況的材料,上述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相關材料的完備性和內容將作為公益院所評級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組織對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其完成公益科研任務情況、科技創新能力情況、開展公益服務情況以及運作與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評價結果作為第二年改革與發展經費分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意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主管部門參照本意見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或具體執行辦法,並上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