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農發〔2014〕197號
各區縣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北京市動物寄養活動防疫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動物寄養活動防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動物寄養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動物寄存、託管、委託飼養等寄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配備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
(一)執業獸醫;
(二)動物疫病防治員;
(三)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四)獸醫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條 動物寄養場所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環境、車輛、人員、飼養器具的消毒設施設備;
(二)動物排泄物、墊料及其他廢物處理或暫存設施設備;
(三)動物間隔離且活動空間適宜的飼養設施、器具;
(四)疑似染疫動物隔離飼養區。
第五條 兼營動物寄養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其寄養場所與診療場所不得共用同一建築物的出入口、通道和房間。
第六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進場檢查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健康檢查;
(二)調查免疫史,查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強制免疫證明、標識;
(三)建立入場登記記錄。
禁止未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的動物進場。
第七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日常健康檢查制度。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應對寄養動物進行日常健康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疑似傳染病的動物應隔離飼養,發現應報告的動物疫病應及時向當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八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對寄養場所的環境、飼養器具和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第九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動物排泄物、墊料、動物屍體等相關廢物無害化處理制度,不得隨意處置動物屍體。
第十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制度,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條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