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0-01
  5. [成文日期] 2014-09-30
  6. [發文字號] 京農發〔2014〕19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動物寄養活動防疫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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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農發〔2014〕197號

各區縣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北京市動物寄養活動防疫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局

2014年9月30日

北京市動物寄養活動防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動物寄養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動物寄存、託管、委託飼養等寄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配備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

  (一)執業獸醫;

  (二)動物疫病防治員;

  (三)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四)獸醫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條 動物寄養場所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環境、車輛、人員、飼養器具的消毒設施設備;

  (二)動物排泄物、墊料及其他廢物處理或暫存設施設備;

  (三)動物間隔離且活動空間適宜的飼養設施、器具;

  (四)疑似染疫動物隔離飼養區。

  第五條 兼營動物寄養活動的動物診療機構,其寄養場所與診療場所不得共用同一建築物的出入口、通道和房間。

  第六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進場檢查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健康檢查;

  (二)調查免疫史,查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強制免疫證明、標識;

  (三)建立入場登記記錄。

  禁止未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的動物進場。

  第七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日常健康檢查制度。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應對寄養動物進行日常健康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疑似傳染病的動物應隔離飼養,發現應報告的動物疫病應及時向當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八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對寄養場所的環境、飼養器具和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第九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動物排泄物、墊料、動物屍體等相關廢物無害化處理制度,不得隨意處置動物屍體。

  第十條 從事動物寄養活動應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制度,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條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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