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內保字〔2014〕684號
在京各銀行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在京銀行單位設立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安全防範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社區支行、小微支行內部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和公共財産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第421號令)、《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86號令)等相關規定以及《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77號)的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在京銀行單位所屬社區支行、小微支行(以下簡稱兩類支行)安全防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兩類支行的設立要求
"兩類支行是指定位於服務社區居民和小微企業的簡易型銀行網點,屬於支行的一種特殊類型。各銀行設立的兩類支行應明確區分於自助銀行、離行式自助銀行,應為不與任何銀行辦公場所相鄰、有按要求配備的工作人員且提供24小時自助服務的營業場所。部分銀行在《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有關事項的通知》施行之前設立的"自助銀行+人"的諮詢型網點,一律界定為兩類支行。
兩類支行籌建前必須向北京銀監局提出申請報告並向屬地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籌建結束後經公安機關檢查驗收合格並獲得銀監局核準的金融許可證後方可開業運營。
二、兩類支行的安全技術防範要求
兩類支行的安全防範設施,應滿足《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和《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安全防範的規定》(GA745-2008)中對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助銀行的相關要求。特別是:
(一)兩類支行網點內應安裝聲像同步的電視監控設施及防入侵報警裝置,實現與監控中心的視頻監控聯網,保證營業區域無盲區、無死角。自助服務區和有人服務區要設置物理隔離,提供24小時服務的自助設備要在當日有人營業終止後與有人服務區域隔離。
(二)兩類支行內不得存放過夜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業務檔案和實物貴金屬。需保留在網點內的其他業務憑證應存放在與地面牢固連接的保險櫃內,保險櫃應設置在獨立封閉房間,並安裝防盜門及防入侵報警裝置。
(三)兩類支行內設置的自助機具如提供24小時服務,應設置獨立的加鈔間,加鈔間內設置110緊急報警聯網裝置,使用穿墻式設備,所有機具應與安裝地面牢固連接,不易被拆卸。
三、兩類支行的行政許可審批要求
(一)兩類支行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嚴格按照《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第86號令)要求進行,凡未向銀監部門報備、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設立施工的網點和未經公安部門驗收、未取得金融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網點,銀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為確保實施兩類支行審批工作的合法性、嚴謹性,依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工作規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的行政許可申請由所在區縣公安局內保支(大)隊受理,並按照相關流程完成驗收、審批程式。
(三)對現有未取得銀監許可的網點,各銀行應停業或恢復成自助銀行使用,不得以兩類支行的形式開展業務經營。
(四)各銀行應按照業務發展規劃,有計劃的分批次報送,一次報送審批的網點不超過5家。
北京市公安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