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6
  5. [成文日期] 2013-12-31
  6. [發文字號] 京食藥監食餐〔20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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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食藥監食餐〔2013〕4號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

  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改革要求,食品流通與餐飲服務環節監管職責已經劃入我局。我局對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規範(試行)》(京工商發〔2013〕40號)予以了修訂,2013年12月23日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十八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食品現場制售的管理工作,加強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對《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規範(試行)》(京工商發〔2013〕40號)予以了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現場制售,指具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向消費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産經營方式。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現場制售,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食品生産企業、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在其生産場所銷售食品的;

  (二)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區域內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活動,並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在商場超市、便利店、市場內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

  在商場超市、便利店、市場外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全市食品現場制售管理工作,制定和修改現場制售食品項目品種標注參考目錄(見附件2);

  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食品現場制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證》上載明的品種進行經營活動。

  第六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地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線距離不小于25米。

  (二)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製作和銷售場所(無粗加工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不小于6㎡;有粗加工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不小于12㎡;焙烤食品製作場所使用面積≥20㎡);

  (三)食品處理區墻壁應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鋪設到墻頂;

  (四)經營場所地面應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應平整、無裂縫;

  (五)經營場所應安置有效的排煙、通風設施,安裝有滅蠅、滅鼠、滅蟑設置;

  (六)經營場所設有給排水設施,有食品粗加工的經營場所應設置清洗池3個;無食品粗加工的經營場所應設置清洗池2個;

  (七)現場制售冷加工易腐食品的,應設置有面積大於等於製作場所使用面積的10%且不小于4㎡的製作專間,配備紫外線燈、冷藏設置、專用操作臺和3個水池,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控制室內溫度不高於25℃,設有用於傳遞食品可開閉的窗口,入口處須設有洗手及更衣設施;

  (八)冷加工製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應設專用操作場所;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於製作現榨飲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設備處理後或煮沸冷卻後的飲用水;

  (十)具有與本單位食品現場制售活動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現場制售《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應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和設備佈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應當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以及加工過程的主要技術參數、生産設備的名稱、型號和數量的文字説明;

  (五)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七)屬委託辦理的,提供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程式性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現場制售項目的,除應當提交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項材料。

  第八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産品採購查驗管理;

  (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四)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員健康管理;

  (六)人員培訓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經營者涉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具有合法來源。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使用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劑的,申請人可不具有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食品現場制售從業人員應當:

  (一)在上崗前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明;

  (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製作、銷售食品時應當保持雙手潔凈衛生不佩戴首飾,穿戴清潔的工作服、發帽與口罩;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六)接受各級食藥監管部門和本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現場制售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必要的抽樣監測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現場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現場制售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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