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3〕5號
各有關單位:
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部署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北京為全國首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城市。2012年10月,本市試點實施方案率先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為規範有序推進試點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重要意義
實行碳排放權交易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市場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具體舉措,有利於提升企業節能減碳管理水準,推廣應用節能減碳新技術、新産品,形成新的金融創新産品和金融活動,有效降低綜合節能減排成本,促進企業升級發展。
二氧化碳和大氣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主要來源於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燃燒,兩者同根同源,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時,可相應減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大氣污染物,建設碳交易市場可協同治理大氣污染,對於改善大氣環境品質具有積極意義。
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設的總體安排
1.市場交易機制。試點期間,本市實行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機制。
2.交易産品。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只針對二氧化碳一種溫室氣體,主要交易標的為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允許參與主體通過項目交易獲取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額。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經有資質的核證機構核定,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3.市場參與主體。本市碳排放權交易主要針對行政區域內源於固定設施的排放。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之和大於1萬噸(含)的單位為重點排放單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責任,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其他單位可自願參加,參照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單位)也可參與交易。
4.交易平臺。試點期間本市碳交易平臺設在北京環境交易所。
三、碳排放權交易基本流程及各參與方職責
1.碳排放報告報送。
本市轄區內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用能單位,應當於每年4月15日前通過“北京市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報告,同時提交紙質版並加蓋公章。報告中應當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費情況、監測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額需求與控制碳排放的具體措施。碳排放數據的核算,參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試行)》(見附件1)執行。
2.第三方核查。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委託市發展改革委核查機構目錄庫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碳排放年度報告進行核查,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後的上年度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2),開展二氧化碳排放年度報告核查工作。
重點排放單位對第三方核查報告有疑義的,可於核查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訴,市發展改革委將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組織對其復查並作出審定結論。
3.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發與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見附件3)核定重點排放單位的年度排放配額,並於當年6月30日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註冊登記系統”)以電子憑證的形式發放。
市發展改革委通過註冊登記系統對排放配額及配額發放單位履行控制碳排放責任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排放配額的發放、持有、轉移、變更、上繳、轉存、登出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後生效。
重點排放單位由於改制、改組、兼併和分立,新建、改擴建等原因,導致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上年度變動達到5000噸或20%以上的情況,應當在一週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書面申請配額變更。市發展改革委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並做出審定結論,並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對配額進行調整。
重點排放單位被依法責令關閉或取締的,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排放配額的,市發展改革委將收回其排放配額。
4.配額交易。
交易雙方通過設在北京環交所的電子交易平臺系統進行交易,具體方式請按照北京環交所確定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執行。交易雙方具有關聯關係的或大宗交易,須選擇場外協商方式進行交易,並經電子交易平臺完成交割,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發佈。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核證自願減排量抵消其排放量(1噸核證自願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於當年排放配額數量的5%。其中,本市轄區內項目獲得的核證自願減排量必須達到50%以上。來源於本市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和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非重點排放單位的固定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産過程和製造業協同廢棄物處理以及電力消耗所産生的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用於抵消。
5.配額清算(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於次年的6月15日前,向註冊登記系統開設的履約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含核證自願減排量),用於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並在註冊登記系統中進行清算。所上繳配額須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額,清算後剩餘配額可儲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後的排放配額的有效期將另行規定。
四、政策引導和支援措施
1.給予節能減碳項目財政資金支援。整合國家和本市各項節能減排扶持政策,對積極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並按時履約的排放單位,在安排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清潔生産等財政性專項資金時將給予優先支援。
2.給予金融機構對接服務支援。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運用節能收益權質押、能效融資、節能貸等新型金融産品,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與者提供靈活多樣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面向資本市場,組織開展碳交易項目推介。支援中介諮詢機構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專業評估服務。
3.給予先進適應技術推介支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參與試點企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培訓指導,提供節能減碳技術供需對接服務。加大宣傳力度,塑造試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提高企業品牌價值。
五、其他相關要求
1.建立抽查機制。每年4-5月,市發展改革委將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第三方核查報告進行抽查,並根據需要開展現場調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2.規範市場管理。北京環交所作為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環境,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參與方合法權益。制定交易規則及相關操作細則,運作和維護電子交易平臺系統,保障配額和資金的安全、高效流轉,及時出具交易憑證。妥善保存交易記錄,定期披露交易資訊,並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3.公開履約資訊。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市統計局於每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佈全市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履約情況。
4.建立價格預警機制。當排放配額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市發展改革委將通過拍賣或回購配額等方式穩定碳排放交易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作為國家首都和首批試點城市,本市組織實施好碳交易試點,不僅對於協同防治大氣污染,完善要素市場,培育發展節能環保産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也將為建設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探索經驗,更是向世界表明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決心和行動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市各相關部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排放企業(單位)、相關主體應提高認識和工作主動性,切實履行節能減碳社會責任,積極參與試點建設,共同促進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11月20日
- 附件1: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3版)
-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
- 附件4:北京市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報送流程
- 附件5.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註冊登記系統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