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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9-13
  5. [成文日期] 2013-09-13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3〕3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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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3〕338號

各區縣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9月13日

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監管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廉潔公正,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社會救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救助備案是指參與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的各級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下稱經辦人),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下稱經辦人近親屬),符合規定享受社會救助後,向區縣民政部門履行的報告備案制度。

  第三條 備案制度遵循“客觀公正、共同管理”的原則,由經辦人工作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定期匯總備案。對於工作地和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辦人,由其工作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會同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共同完成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範圍

  第四條 享受社會救助的區縣、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經辦人員。

  第五條 享受社會救助的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

  第六條 上述人員享受社會救助的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養父(母),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以及配偶的血親和血親的配偶等。

第三章 備案內容

  第七條 享受社會救助的經辦人和經辦人近親屬,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寫《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見附件1)或《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見附件2),向區縣民政部門報告本人或近親屬家庭生活狀況、財産和收入資訊,以及享受社會救助待遇情況,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經辦人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的,由經辦人本人報告其親屬享受救助待遇情況,以及本人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相關資訊。

第四章 備案程式

  第八條 社區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符合規定享受社會救助後,由本人按季度填寫《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報工作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匯總。經街道(鄉鎮)審核確認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後,由本人按季度填寫《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經本級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區縣社會救助經辦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後,由本人按季度填寫《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由本級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經辦人近親屬符合規定享受社會救助後,由經辦人負責報告其親屬享受救助情況,按季度填寫《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報工作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匯總。經街道(鄉鎮)審核確認後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工作地和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辦人,其享受救助情況由本人按季度向工作單位完成備案申報工作。備案情況由工作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按季度通知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縣民政部門在備案管理中,應重點審查經辦人和經辦人近親屬的家庭收入及財産狀況,了解上述人員在申請、受理、審核、審批,以及民主評議和公示等方面的辦理情況,杜絕“關係保”、“人情保”的發生。

  第十四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加強自身監管,嚴格審批流程,對於經辦人和經辦人近親屬享受救助的,應結合定期複審,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入戶調查,跟蹤其家庭變化情況,做到保障有進有出、補助有升有降。

  第十五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對於社會救助經辦人和經辦人近親屬享受救助的,應按季度整理匯總相關情況並上報市級民政部門,做到底數清晰、數據準確、客觀公正、管理有序。

  第十六條 對於未及時報告享受救助情況的經辦人及其近親屬,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對於採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經辦人及其近親屬,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移交當地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執行及上報情況,納入對區縣民政部門年度績效考評項目。

  第十八條 《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和《北京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表》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執行。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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