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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7-1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3〕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7-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快保障性住房開工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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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14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西城住房城市建設委、亦莊開發區建設局:

  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簡化建設審批流程,經我委研究,並已報市政府批准,現就加快保障性住房開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項目,對於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項目,僅適用於保障房部分涉及樓座的開工建設。

  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主體同時具備房地産開發一級資質和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依據《關於加快辦理住宅項目行政審批手續的通知》(京建工〔2008〕16號)的有關要求,可直接自行施工,不再另行招標施工企業。

  三、保障性住房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時,即可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標工作:

  1.項目已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2.項目規劃方案已經確定,土地具備進場條件;

  3.已取得市或區縣施工許可管理部門同意的意見。

  四、如不具備上述施工總承包招標條件,具備項目規劃意見書等條件的,可先行進行土方工程招標和監理招標。

  五、工程開工之前,建設主體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品質和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手續的嚴禁開工。工程監理必須同時到位。建設單位必須同時負責按要求落實主要道路及場地硬化、施工圍擋、土堆覆蓋、車輛沖洗等揚塵治理的各項要求;同時要抓緊確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儘早進行後續的基礎施工,確保無縫銜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品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各項監管措施,重點監控先行進行土方招標的工程,做好風險防控。

  六、保障性住房項目可參照《關於加強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京建法〔2012〕5號)中的有關規定,簡化招標投標手續,縮短審批時限。

  七、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信用體系,依法記錄參建的開發企業、施工總承包和土方施工企業的優良及失信行為資訊,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的長效機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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