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3〕16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為順利開展城鎮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以下簡稱綜合改造)工作,根據《關於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增層及增加面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1〕15號)有關規定,經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公室聯席會議同意,現就改造房屋面積變更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綜合改造僅涉及平層增加面積的,改造工程竣工後,實施責任主體應將市綜合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文件、規劃備案證明、施工許可證明、竣工驗收證明、改造房號清單(包括房屋坐落、房號)提交房屋所在地登記部門備案。
二、增加面積的收費部門、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照《關於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積部分費用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屋所有權人繳納增加面積費用後,收費部門應當將房屋面積測繪成果發放房屋所有權人。
三、綜合改造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房屋面積測繪成果申請房屋面積變更登記。經過面積變更登記的房屋,方可辦理房屋轉移、抵押等手續。
四、綜合改造涉及增層的,備案時還應提交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等文件,辦理程式參照以上內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