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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2-16
  5. [成文日期] 2013-02-16
  6. [發文字號] 京衛醫字〔2013〕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救護車配置審查辦理程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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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醫字〔2013〕19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救護車配置審查辦理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按照《北京市救護車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救護車配置審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上填寫

  醫療衛生機構辦理救護車新增配置、報廢更新、接受過戶、捐贈、捐贈後更新等配置審查,應首先登錄北京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www.bjhb.gov.cn)許可大廳欄目中“北京市衛生局救護車配置審查系統(網址:http://210.75.201.203/jhcsc/)(技術支援電話:62929966-2049)”進行網上申報,線上填寫《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二、現場申報

  醫療衛生機構網上填寫後,應當到市衛生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7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外辦公大廳)進行現場申報,並按照以下規定提交相應材料(一式兩份,加蓋申報機構辦公用章)。

  (一)新增配置

  救護車新增配置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由區縣衛生局審批和管理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交的申請表中,還應由所在地區縣衛生局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辦公用章。

  2.申請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3.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申請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還應提交上級獨立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及兩者隸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報廢更新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在救護車報廢一年內提出報廢更新申請。超過一年的應當按照救護車新增配置的相關規定進行。

  救護車報廢更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2.申請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3.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申請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還應提交上級獨立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及兩者隸屬關係證明文件。

  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機動車轉出、登出證明》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接受過戶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間確需轉讓救護車的,由救護車接收機構辦理接受過戶手續。

  救護車接受過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2.接收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3.接收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接收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還應提交上級獨立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及兩者隸屬關係證明文件。

  4.救護車出讓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四)捐贈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向外埠轉讓救護車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捐贈有關規定辦理。以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為捐贈機構,並由捐贈單位辦理捐贈手續。

  救護車捐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2.捐贈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3.捐贈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捐贈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還應提交上級獨立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及兩者隸屬關係證明文件。

  4.捐贈理由。

  (五)捐贈後更新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向外埠轉讓救護車後,又提出救護車更新審查申請的,應當由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在轉讓後一年內辦理救護車捐贈後更新審查申請。超過一年的應當按照救護車新增配置的有關規定進行。

  救護車捐贈後更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

  2.申請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3.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申請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還應提交上級獨立法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及兩者隸屬關係證明文件。

  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機動車轉出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

  5.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捐贈救護車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配置審查

  (一)市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進行現場審核。核對無誤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將原件帶回。市衛生局自正式接收申請機構現場申報提交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救護車配置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市衛生局向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分別出具同意配置救護車的審查意見函。審查不予同意的,市衛生局書面告知救護車配置申請機構。

  (二)救護車配置申請經市衛生局審查同意後,申請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救護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次向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辦理救護車配置審批和配置審核手續。救護車捐贈申請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及時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辦理審批和車輛轉出手續。

  (三)通過救護車配置審核的,申請機構持本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到市衛生局領取《北京市救護車登記確認通知書》。《北京市救護車登記確認通知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四)救護車配置申請機構取得《北京市救護車登記確認通知書》後,方可購買救護車,並憑《北京市救護車登記確認通知書》等材料辦理車輛稅費繳納、註冊登記手續。辦理完救護車註冊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北京市衛生局救護車配置審查系統”,線上填寫《救護車配置回執》。

  四、結果公示

  市衛生局將在“北京市衛生局救護車配置審查系統”內公佈審查結果。醫療衛生機構和區縣衛生局可登錄該系統進行相應查詢。

  五、其他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07年10月29日《北京市衛生局關於規範北京市救護車配置審查辦理程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衛醫字〔2007〕21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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