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一〔2013〕2號
各區縣教委:
減輕過重課業負擔是中小學生健康快樂成長的現實需要,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進一步加大減負工作的力度,細化工作標準,強化規定要求,經市委教育工委2013年第4次工委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就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課程計劃
各區縣和學校要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挪用體育、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等非考試科目的課時。確保中小學生每天1小時體育鍛煉時間並保證品質。嚴格控制周課時總量。小學一、二年級周課時不得超過26節,語文、數學、英語學科課程不得超過15課時;三至六年級周課時不得超過30節;初級中學周課時不得超過34節。
二、嚴格控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
小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不超過6小時,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不超過8小時。各中小學校不得早於8點安排教育教學活動,保證學生充分的休息和睡眠時間。學校的課程計劃安排和作息時間表應向學生和家長公佈。
三、嚴格控製作業量
區縣和學校要加強對作業的指導和管理,嚴格控制課外作業總量。小學一至二年級不佈置家庭作業;三至六年級語文、數學和英語可適量佈置家庭作業,三至四年級每天作業總量不得超過30分鐘,五至六年級每天作業總量不得超過1小時;初中每天家庭作業總量不得超過1.5小時。教師佈置作業必須堅持“精選、批改、講評”原則,不得佈置簡單重復性和懲罰性的作業,不得給家長佈置作業或讓學生家長代為評改作業。
四、嚴格規範考試和評價工作
嚴格控制義務教育學段的考試方式、科目和難度、次數。區縣不得在小學各年級組織選拔性或與升學掛鉤的統一考試。小學除語文、數學、英語每學期期末可以舉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級學科考試外,其他課程不得組織考試。除組織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外,區縣不得在初中其他年級組織統一考試。初中各年級每學期只能組織期中、期末2次全校或全年級的學科考試。區縣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內容要符合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不得隨意增加難度。區縣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門不得以考試成績對學校進行排名;學校不得以考試成績對班級、教師、學生進行排名。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中,堅決禁止學校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五、嚴格禁止違規補課
嚴禁學校、教研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等以任何名目在課餘時間、寒暑假、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習文化課程或上新課,不得通過組織補習、輔導向學生收取費用。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引導本校學生參加校外文化課補習班。
六、嚴格教輔用書管理
各區縣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教材和學習輔助資料應從市教委公佈的《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凡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練習冊、寒暑假作業等資料,學校應免費提供。嚴格禁止學校和教師向學生推薦或推銷任何教輔材料,不得為學生購買教輔材料提供服務。
七、嚴格各類競賽管理
堅決禁止學校單獨或和社會培訓機構聯合或委託舉辦以選拔生源為目的各類培訓班。不得統一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報名參加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學科競賽活動,禁止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依據。各中小學校不得為學科類競賽活動提供場地。
八、嚴格落實工作要求
強化區縣為主,中小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的工作機制,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對於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本《通知》的區縣,一經查實,由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在全市進行通報批評。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學校和個人,由區縣教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建立健全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全面性、常態性監測公告制度;教育督導部門要把減負工作作為督政督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專項督導;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主動公開舉報監督電話;建立健全評價表彰機制,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成績優秀的區縣、學校和教師予以表彰和獎勵。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9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