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發〔2013〕1號
各收費(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各公路分局、路網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網運作管理,保障公路穩定運作,提高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和公共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暫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北京市公路路況資訊管理辦法》(京路科安發〔2010〕20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
201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網運作管理,保障公路穩定運作,提高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和公共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暫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縣道(含)以上以及重要旅遊公路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的採集、報送和發佈工作。
具備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條件的鄉、村公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路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包括公路網運作資訊和出行服務資訊。
公路網運作資訊是指以文字、語音、圖像、數字等形式,直接或間接表徵公路網某方面運作情況的數據的總稱。主要包括:車輛運作數據(交通量數據、車輛速度數據、軸載檢測數據)、視頻圖像數據、公路交通突發(阻斷)事件資訊、重要基礎設施運作數據、路網環境資訊、公路網運作狀態資訊等。
出行服務資訊是指利用公路沿線發佈設施、出行服務網站、交通服務熱線等多種手段發佈,滿足社會公眾對公路交通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階段需求的資訊總稱。主要包括:公路基礎資訊、服務設施資訊、出行規劃資訊、交通運作狀態資訊、公路突發事件資訊、施工養護資訊、公路環境資訊、應急救援資訊、交通政務及輔助等資訊。
第四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的管理工作,所屬道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含)以上普通公路及重要旅遊公路的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所經營管理收費公路的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派出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全市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的路網管理單位,應按本辦法要求,保障相關係統正常運作,開展資訊採集、報送和發佈工作,接受統一調度,執行聯動操作。
第五條 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是本市綜合交通運作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資源共用、快速聯動、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六條 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應充分利用科技化手段,積極推廣資訊化技術,不斷提高監測與服務水準。
第二章 資訊採集
第七條 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採集是指通過路網監測設施自動或人工採集方式,獲取公路網運作資訊,掌握公路網運作狀態的管理行為。
第八條 路網管理單位應按相關要求設置路網監測點。
國家級路網監測點應按交通運輸部相關要求設置;市級路網監測點應按市公路管理機構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其他路網監測點根據其重要程度和實際管理需求設置。
第九條 經確定設置路網監測點的,路網監測設施應符合交通運輸部布設要求,並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
新建公路應隨路布設路網監測設施;已建成公路應結合路網改造與養護工程,逐步規範、完善路網監測設施。
第十條 路網管理單位應做好所轄路段的收費、監控、通信、資訊發佈等系統設施的維護工作,設備及傳輸出現問題,最遲應于3日內檢修完畢;同時,根據路網運作管理的需要,應及時補充和更新系統設施,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一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利用電子設備或人工方式,準確、及時、連續的採集公路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獲取重要路段以及重要橋隧、收費站點、治超站等公路節點的車輛運作、視頻圖像、基礎設施運作、公路交通突發(阻斷)事件、路網環境等資訊和數據。
第十二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根據所採集的公路網運作資訊,實施路網運作監測分析,開展預測預警工作。發現路網運作異常地應填寫《公路運作資訊處理記錄》;預計對路網運作有較大影響時,應向市路網與應急處置機構報送相關資訊。
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各路網管理單位應重點加強高速公路、國省幹線、重要旅遊公路及重要公路節點的監測和資訊採集,準確掌握路網運作狀態。
第十三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結合管理實際,聘請公路交通資訊員,負責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的採集工作。
公路交通資訊員每三年聘任一次,並在聘任後一個月內向市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機構備案。公路交通資訊員的組織、培訓和管理由聘請單位具體負責。
第三章 資訊報送
第十四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根據各自管轄職責,通過“公路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和人工手段向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訊。
報送資訊原則上應通過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系統報送,不能通過網路傳輸的,採用電話、傳真等方式報送。
第十五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報送資訊應遵守下列時間規定:
(一)車輛運作數據、視頻圖像數據、路網環境資訊等動態資訊應通過路網管理系統實時報送。
(二)公路交通突發(阻斷)資訊應嚴格按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及安全應急資訊相關報送制度填報。其中,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佔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並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應在計劃作業開始5日前報送相關資訊;需變更施工或活動起訖時間、範圍的,應及時補充報送。
公路交通阻斷事件資訊及其他對公路通行有較大影響的事件資訊均可通過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填報系統填報,不能通過該系統填報時,可以通過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中《公路交通阻斷(事件)資訊表》(見附件2)填報。
(三)公路養護作業及改建工程應在開工前3日內錄入到路網管理系統,以保證數據採集的及時、準確和全面。
第十六條 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充分調動系統設施和人工手段,全面接收或下達全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並根據有關要求,對路網運作有較大影響的情況及時報送上級管理部門、通報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和報送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的內部審核制度,明確報送程式,確保資訊報送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四章 資訊發佈
第十八條 公路網運作資訊發佈主要是指通過各種媒介,以便於認知的內容和形式,面向社會發佈對公眾出行具有參考作用的公路出行服務資訊。
第十九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可變情報板、網站、微網志、熱線、廣播、電視、移動終端、資訊亭、出行宣傳冊等多種手段,及時、準確地發佈公路出行資訊;發佈的公路出行資訊內容應滿足公眾對公路交通“出行前”“出行中”不同階段需求。
第二十條 發佈的各類公路出行資訊服務內容按交通運輸部《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暫行技術要求》相關規定執行,資訊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公路出行資訊發佈應體現準確性、時效性,對交通通行有重大影響的計劃性施工,應在開工5日前發佈相關資訊;對通行有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應在事件發現後15分鐘內發佈相關資訊。施工結束、事件處置完畢交通恢復,應立即撤消資訊。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加強協作,配合發佈相鄰路段資訊;高速公路、國道發生對通行有重大影響事件時,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應配合在全市範圍內發佈資訊。
第二十一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實行資訊發佈員制度,明確資訊發佈員崗位職責。各路網管理單位發佈公路出行資訊時,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同意後,由資訊發佈員發佈。
需市公路管理機構協調發佈公路出行資訊時,由申請單位向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通知相關路網單位發佈。
上級管理部門要求發佈資訊時,由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協調相關路網管理單位發佈。各路網管理單位收到協調發佈資訊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發佈。
遇突發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發佈資訊時,資訊發佈員可口頭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先行發佈資訊,事後應補簽申請。
第二十二條 發佈資訊的單位或部門應對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資訊發佈員對已發佈的資訊應及時檢查、更新或撤消,發現問題及時更正。
第二十三條 發佈的公路出行資訊應有電腦保存的記錄或手工填寫的《公路運作資訊發佈記錄》,並按要求歸檔、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值班接警、資訊處理、路網監測、調度指揮、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出行服務等工作制度,確保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 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各路網管理單位應加強與公安、氣象、國土、地震、民政、防汛、國防等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有效的合作與聯動機制,實現資訊共用。
第二十六條 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各路網管理單位應開設服務熱線,接受公眾的諮詢和投訴,並及時答覆。市路網與應急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其他路網管理單位的,應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及時處置答覆;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處置,並於3日內回復處置結果。
第二十七條 公路網運作監測與服務資訊管理工作納入市公路管理機構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十八條 公路網運作資訊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開展路網運作監測工作不積極,未及時報送、發佈、撤消有關資訊,或發佈虛假、錯誤資訊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路網管理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管理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一月後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