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財〔2012〕36號
各區縣教委、財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財政分局,各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財政制定了《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強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以下簡稱“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管理,依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2278號)、《市對區縣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文〔2010〕195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人才培養項目”是建立在“科教合作”基礎上,多主體參與、長鏈條銜接的系統工程,堅持“政府主導、整體規劃、分級管理、協同實施”原則,充分利用首都豐富的科技、文化與教育等資源,積極探索跨學校、跨學段、跨部門、跨區域協同培養創新人才的工作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縱向銜接、學校資源與社會資源橫向整合,系統培養創新人才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與“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北京教科院”)、北京青少年科技創新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創新學院辦公室”)、區縣教委,承擔“創新人才培養項目”任務的中小學校和區縣教研部門,參與“創新人才培養項目”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館、科普場館等。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創新人才培養項目”推進以“翱翔計劃”“雛鷹計劃”和“青少年創新能力建設工程”等為依託,開展“研究推進”“模式探索”“課程建設”“隊伍建設”“平臺建設”等工作,系統、持續、深入地推動首都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
(一)“研究推進”包括理論研究、政策研究、行動研究等方面,旨在為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實踐提供理論、政策和行動支援,不斷提高“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實施水準,持續完善創新人才培養理論體系。
理論研究包括創新人才培養實驗可行性研究、創新人才成長規律研究、基於創新人才培養的課程開發及案例研究等。
政策研究包括國內外創新人才培養比較研究、北京市創新人才培養體制與機制研究等。
行動研究包括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的現狀調研、實踐研討、案例分析等。
(二)“模式探索”包括面向高中階段學有餘力、具有創新潛質學生的“翱翔學員培養”,面向全體中小學生的“雛鷹建言行動”,以及中小學校結合自身優勢開展的“學校自主探索”等。
“翱翔學員培養”是在高中階段實施的以“跨校培養”和“在科學家身邊成長”為主要特徵的創新人才培養計劃,旨在早期發現並培養學科特長突顯或學有餘力、具有創新潛質的學生。
“雛鷹建言行動”以面向全體中小學生開展建言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學會發現問題、觀察思考、激發興趣,逐步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對在建言過程中表現出創新潛質的學生進行持續、深入的追蹤培養,為他們的成長創造良好條件,為“翱翔學員培養”提供後備生源,探索建立不同學段之間創新人才培養的縱向銜接機制。
“學校自主探索”是有條件的中小學校結合自身優勢,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館與科普場館等單位緊密協作,協同其他學校,共同探索多樣化的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擴大創新人才培養範圍,積累典型案例和實踐經驗。
(三)“課程建設”包括面向全體中小學生的創新教育課程資源開發,面向學科特長突顯或學有餘力、具有創新潛質學生的翱翔培養課程建設等方面。創新教育課程資源開發包括科技成果資源轉化、博物館與科普場館資源教學化開發等,不斷積累和豐富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的課程資源;翱翔培養課程建設包括基礎性課程、過渡性課程、熏陶體驗課程等課程的設計、實施與評價,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
(四)“隊伍建設”包括專家隊伍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志願者隊伍建設等,旨在為創新人才培養工作提供人力支援。重點實施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翱翔工程”,引導教師開展基於創新人才培養實踐的行動研究,使其在學員培養中成長、在課程開發中成長、在科研實踐中成長。
(五)“平臺建設”包括網路平臺建設和交流研討平臺建設等方面,旨在對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工作中形成的優秀課程資源和科研探究作品進行展示和交流,對涌現出的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進行廣泛的宣傳和表彰,營造全社會重視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的氛圍。網路平臺建設指在市、區、校逐步建立資訊管理平臺、資源共用平臺、網路學習平臺等;交流研討平臺建設指在市、區、校搭建跨校、跨域、跨界的專家、老師、學生的交流研討平臺。
第三章 項目組織
第五條 “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由市教委總體規劃,北京教科院統籌指導,創新學院辦公室全面管理、研究引領,區縣教委組織協調。創新學院辦公室及相關中小學校(即培養基地、課程基地和雛鷹基地)或區縣教研部門等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館與科普場館等(即實踐基地),以及生源基地作為項目協作單位,具體落實“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市教委為項目主管單位,成立由市教委主管領導為組長,市教委、北京教科院、創新學院辦公室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教育、科技等專家組成的市級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宏觀決策與整體規劃。
第七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為項目的執行機構,設在北京教科院,在市教委指導下,負責項目的全面管理和組織實施,並承擔項目專項任務,具體包括:開展創新人才培養的理論研究與政策研究;制定項目實施指南和年度計劃;匯總全市創新人才項目,並制定統一評審標準;在區縣教委協助下,組織和指導各項目承擔單位落實各項任務,開展行動研究;協助市項目領導小組對項目承擔單位的任務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八條 區縣教委成立由主管主任為組長,中小教管理部門、業務部門,以及財務部門組成的區縣級項目領導小組,並設立相應執行機構,配備專人負責,在市項目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協助創新學院辦公室做好本區縣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經創新學院辦公室組織評審、市項目領導小組認定的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基地、課程基地及其他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創新人才培養項目”工作任務。參與“翱翔學員培養”的實踐基地(包括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館與科普場館等)、生源基地等作為項目協作單位,接受創新學院辦公室、區縣教委或培養基地的委託,承擔部分工作任務。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成立由單位負責人&&的工作團隊,在市區項目領導小組和創新學院辦公室的統籌管理下,結合自身優勢,聯合項目協作單位等機構,建立起創新人才培養協作體,共同完成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各項任務。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一條 市教委根據北京市教育發展和人才培養的總體規劃,結合北京市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際需求,由創新學院辦公室制定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實施指南和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根據實施指南和年度計劃填寫《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專項任務申報書》(以下簡稱《專項任務申報書》),報市項目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區縣教委根據實施指南和年度計劃,組織本區縣相關培養基地、課程基地、雛鷹基地等填寫《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工作任務申報書》(以下簡稱《工作任務申報書》),並負責審核。
第十四條 區縣教委在對各基地上報的《工作任務申報書》審核基礎上,填寫本區縣《任務申報匯總表》,與《工作任務申報書》一併提交創新學院辦公室。
第十五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上報的《工作任務申報書》進行評審,並將評審意見報市項目領導小組確認。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在市教委指導下,負責項目的全面管理,整合首都豐富的科技、文化與教育等資源,組織或委託項目協作單位,持續、深入地開展創新人才培養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隊伍建設和平臺建設等工作,並在區縣教委的支援下,指導項目承擔單位開展行動研究,探索建立跨學校、跨學段、跨部門、跨區域的創新人才培養管理體系、工作機制和培養模式。
第十七條 培養基地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在創新學院辦公室的管理和組織下,協同或委託項目協作單位,按“三校、三師、三類、三段”的翱翔學員培養模式,共同開展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工作。
“三校”,指生源基地、培養基地、實踐基地分工協作;“三師”,指生源基地指導教師、培養基地指導教師、實踐基地指導教師共同指導;“三類”,指由生源基地基礎性課程、培養基地過渡性課程、實踐基地熏陶體驗課程構成的課程體系;“三段”,指由發現階段的推選性評價、培養階段的過程性評價、結業階段的發展性評價構成的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課程基地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在創新學院辦公室的管理和指導下,根據自身優勢,聯合相關實踐基地等,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課程的設計、實施、評價的等工作;參照翱翔學員的培養和組織方式,開展創新人才培養實踐。
第十九條 雛鷹基地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在創新學院辦公室的管理和支援下,對北京豐富的科技、文化和教育資源進行教學化開發,為學生自主探究提供豐富的學習資源和開放的學習環境。
第二十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區縣教委或培養基地在委託項目協作單位承擔工作任務時,要求其填寫《北京市基礎教育階段創新人才培養項目委託任務申報書》(以下簡稱《委託任務申報書》),並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創新學院辦公室和區縣教委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開展資源共用、成果展示、經驗交流等工作,並將相關資訊向市教委彙報。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實施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的生成、積累和歸檔制度,確保歸檔文件齊全、完整和準確。
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將檔案材料報到創新學院辦公室,並在所在區縣教委備案。創新學院辦公室匯同項目承擔單位檔案及自身工作檔案,統一報給市教委備案。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創新人才培養項目驗收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工作任務驗收和創新學院辦公室專項任務驗收。
第二十四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區縣教委或培養基地需提前對項目協作單位完成委託任務情況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將任務驗收材料提交至區縣教委,區縣教委審核後匯總,與創新學院辦公室共同組織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送市教委。
第二十六條 創新學院辦公室將專項任務驗收材料報送市教委,並組織專家對創新學院辦公室的工作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對於未通過專家驗收的任務,在兩個月內應再次組織驗收。
第七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項目由市級財政以專項經費形式支援,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年度計劃經市項目領導小組確認後,項目單位根據各自實施方案編制項目預算,並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要求,申報市級經費,申報項目全部納入市、區兩級財政投資評審範圍。
項目單位隸屬關係屬於各區縣的,由各區縣教委會同區縣財政履行市對區縣補助預算申報程式;隸屬關係屬於市教委的,項目經費由本單位申報,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其他隸屬關係的項目預算,由教科院組織申報,項目經費納入市教委本級預算。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涉及資訊化內容的項目須送經信委評審。
第三十條 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涉及三公經費的,計入項目申報單位指標):
(一)專家費:指聘請專家諮詢、指導或評審時發生的費用。
(二)培訓費(包括講課費):指對學生進行集中授課、追蹤指導,以及開展隊伍建設等發生的費用。
(三)會議費(包括餐費):指為組織開展創新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學術研討、實施推動、培訓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標準應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及開支標準。
(四)差旅費:指考察、調研等活動期間發生的交通費用,經費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的20%。
(五)資料費:指科研人員進行相關領域研究、教師指導學生、學員開展科研實踐所需參考資料的購買、訂閱、翻譯、速錄、複印、印刷等費用。
(六)印刷費:指培訓、會議中需印製的材料;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成果的印製;為宣傳、總結、推廣項目實施情況所印製的文字材料等費用。
(七)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産權事務費:指成果總結推廣、課程資源開發、成果出版、音像資源錄製、專題片製作、購買相關宣傳刊物等費用。
(八)實驗材料費:指在科研實踐過程中所需的教學用具、實驗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費用。
(九)網路平臺建設費:指在網路平臺建設中所必需硬體、軟體(含系統軟體、應用軟體、數據庫軟體、中間件等)的購置費用;相關的軟體設計、開發、測試等費用;以及數字資源建設與使用費。
(十)數據採集分析費:指對在相關的學術研究、學員推選、學生評價、基地評價等工作中産生的大量數據需要委託給專門機構進行採集、分析所發生的費用。
(十一)考察交流調研費:指組織科技專家、教育專家、心理專家、指導教師、管理人員等調研、培訓,組織學員參加交流、學習活動等發生的費用,不得用於出國經費。差旅費支出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課題調研等獨立項目經費的20%。
(十二)勞務費:指為項目工作推進而臨時或長期聘用人員的勞務性支出。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專款專用。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確需預算調整的,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及預算管理要求履行報批程式。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産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三十四條 項目結余資金,按照有關結余資金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教委對創新學院辦公室的專項任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創新學院辦公室和區縣教委對項目承擔單位的任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工作既要確保任務的有效實施,也要關注創新人才培養的長效發展。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創新學院辦公室、區縣教委和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典型經驗和重大進展要及時書面報告。遇有項目重要內容調整,須上報市教委確認備案後進行變更。
第三十七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將加強績效管理和監督,開展績效評價;各承擔單位要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三十八條 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與北京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