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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2-10-22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賃發〔2012〕3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0-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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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運賃發〔2012〕319號

各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局機關各處室,各汽車租賃企業:

  為了加強本市汽車租賃行業管理,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修訂《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京運管賃發〔2009〕6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行業管理,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經營備案,是指汽車租賃經營者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報有關資訊資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程式受理、核查、備存並簽發備案證件。

  第三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的主體是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事項,包括汽車租賃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營業門店、汽車租賃經營車輛的初始情況備案和變更情況備案。

  第五條 9座(不含9座)以上的載客車輛不予備案。

  第六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租賃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備案,並對備案事項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交通委運輸局負責全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各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轄區汽車租賃經營備案事項,履行備案管理責任。

第二章 備案事項和程式

  第八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企業法人,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後30日內申報開業備案。

  (一)申報人通過市交通委運輸局網站(http://www.bjysj.gov.cn)下載《汽車租賃企業法人備案表》、《汽車租賃營業門店備案表》、《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各一式二份,如實完整填寫,由法定代表人審定簽字並加蓋公章。

  企業尚未開設營業門店或尚未購置租賃車輛的,暫不填寫營業門店備案表或租賃車輛備案表。

  (二)申報人持填寫和蓋章後的備案表,向工商註冊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報。

  企業法人註冊在外省(區、市)的,由市交通委運輸局指定的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受理其備案。

  (三)申報時,申報人須同時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各營業門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副本及複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另須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複印件。

  3.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各營業門店(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申報承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委託授權書。

  6.企業法人、各營業門店(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及複印件。

  7.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及《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北京市地方標準DB/T475-2007)制定的本企業汽車租賃經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文本。

  8.其他必要的輔助資料。

  (四)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填報要求、附件是否齊全有效。

  1.填報內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齊全有效的,製作《受理通知書》,在企業法人、營業門店、租賃車輛的備案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備案專用章,製作企業法人、營業門店《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連同應當退還申報人的證件和《代理事項告知書》,一併交付申報人。企業法人、營業門店、租賃車輛備案表的另一份,連同需要留存的附件,作為備案資料存檔。

  2.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無效的,指導申報人補齊補正;當場不能補齊補正的,出具《材料補齊補正通知書》,之後按程式重新審核辦理。

  第九條 汽車租賃企業法人和營業門店(分支機構)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變更登記後15日內申報變更備案。

  (一)申報人按第八條的相應方式下載、填寫《工商登記事項變更備案表》,連同與變更事項有關的附件材料,一併提交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二)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第八條第(四)項的相應程式,進行受理、審簽、告知、備存。

  第十條 變更備案中涉及《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記載事項變更的,除按第九條規定辦理外,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證作廢,重新簽發。

  第十一條 變更備案中涉及跨區、縣變更註冊地址的,除按第九條規定辦理外,由遷出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回《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並將該企業累積備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一併移交遷入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之後,企業向遷入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報遷入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法人所屬的汽車租賃營業門店(分支機構)增加或登出的,應當在工商註冊(或登出)後15日內申報門店變更備案。

  (一)申報人按第八條的相應方式下載、填寫《汽車租賃營業門店備案表》一式二份,連同該營業門店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或工商登出登記資料及複印件)、營業門店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提交企業法人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二)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第八條第(四)項的相應程式,進行受理、審簽、告知、備存,並簽發(或收回)該營業門店《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租賃車輛增加、更新或減少的,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發(或變更、登出)《機動車登記證書》後15日內申報車輛變更備案。

  (一)申報人按第八條的相應方式下載、填寫《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一式二份,連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複印件,一併提交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二)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第八條第(四)項的相應程式,進行受理、審簽、告知、備存,並簽發(或收回)《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終止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相應的工商、稅務手續後15日內申報登出備案。

  (一)申報人按第八條的相應方式下載、填寫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經營登出備案表》,連同原《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一併提交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二)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第八條第(四)項的相應程式,進行受理、審簽、告知、備存,並收回《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汽車租賃經營者辦理開業備案後30日內,對其申報的備案事項和備案資訊進行核查,並建立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檔案。

  第十六條 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結合行業日常監管工作,及時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其他備案事項和備案資訊進行核查,核查情況記入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檔案。

  第十七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年度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的,自該年度考核結果公佈日起,至下年度考核結果公佈日止,暫停辦理其租賃車輛新增、更新備案。

  第十八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違反《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被責令整改的,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其租賃車輛新增、更新備案。

  第十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備案資訊及其年度品質信譽考核資訊,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備案證件管理

  第二十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監製。

  第二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當置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由持證企業保存,由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時填寫有關資訊。

  第二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企業應當在有效期終止前30日內,到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換發。《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超過有效期180天的,需重新申報開業備案或營業門店新增備案。

  第二十三條 《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一車一證,由車輛承租人隨車攜帶備查。車輛改變租賃經營用途後,備案證相應登出作廢。

  第二十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如有丟失、損壞、污損,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到所在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報補辦。

  第二十五條 嚴禁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委運輸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的程式性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京運管賃發〔2009〕62號)和《北京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事項程式性規定》(京運管賃發〔2009〕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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