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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30
  5. [成文日期] 2012-07-30
  6. [發文字號] 京民基發〔2012〕29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7-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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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基發〔2012〕296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1〕26號)要求,根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11〕26號)精神,規範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充分調動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社區工作者素質,根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從事社區居民自治、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考核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居民滿意”的原則,實行組織考核與社區居民民主測評相結合,日常考察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考核以社區工作者的實際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居民滿意率為主要依據,着重了解社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質、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工作作風和工作能力。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重點考核社區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在崗工作情況以及考勤情況,主要採取查閱被考核對象工作日誌、專項工作檢查、總結、考勤、服務對象評價等方式進行,一般每月進行一次。

  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以社區居民滿意度和組織評議為主要依據。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終進行。其中,對於全市統一新招錄、尚在首次簽訂社區服務協議期限內的非京籍社區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二)愛崗敬業,責任心強,作風踏實,吃苦耐勞;

  (三)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工作實績突出;

  (四)服務意識強,在居民群眾中擁有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學專長,創造性開展工作,提升社區服務水準,為社區群眾辦理各項事務帶來便利。

  第八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二)愛崗敬業,責任心較強,作風踏實,奉獻精神強;

  (三)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四)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五)服務意識較強,得到居民群眾認可。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夠基本勝任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品質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服務態度一般,居民群眾認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二)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不服從工作安排,無故曠工當年累計超過15天;

  (三)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區縣參加考核社區工作者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街道、鄉鎮社區工作者人數較少的,優秀等次人數由區縣民政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在不突破本區縣優秀等次人數比例的情況下統籌確定。

第三章 考核組織與程式

  第十二條 日常考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社區工作者崗位説明書,建立社區工作者考勤上崗、加值班、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管理,及時收集社區工作者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受理社區居民對社區工作者的投訴,並進行核實。居民投訴屬實的,應將投訴情況記入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區工作者所開展工作定期記錄和總結,內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服務對象評價情況、入戶走訪居民和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等方面情況,定期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記入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成立由主管領導為組長的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並指導各社區成立由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街道(鄉鎮)職能科室等參加的考評委員會,對社區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評議。考評委員會一般由7—9人組成,設主任1人。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填寫個人考核登記表。社區工作者本人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填寫《北京市社區工作者考核登記表》(見附表1),撰寫年度個人述職報告。

  (二)組織居民滿意度測評。考評委員會通過發放《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滿意度測評調查問卷》(見附表2),對社區工作者進行滿意度測評。調查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除居民代表以外,還應包括駐社區單位代表、樓門院長和救助對象、老年人、失業人員、流動人口等服務對象代表。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議。考評委員會應以社區工作者滿意度測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日常考核情況和個人年度總結、受獎懲情況、被投訴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居民滿意率高於95%(含)以上的,可確定為優秀等次,居民滿意率低於95%,高於70%(含)的,可確定為合格等次,居民滿意率低於70%,高於60%(含)的,可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居民滿意率低於60%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對於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的考核,還應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評價意見作為重要依據,具體分值權重由區縣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四)召開社區居民會議。考評委員會主持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按照《北京市居民會議規則》有關規定,對社區工作者進行民主評議,討論決定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結果。

  (五)公示、確認和備案。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社區工作者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居民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考核等次確定後,應由考核對象在《北京市社區工作者考核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並存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將考核結果匯總報送區縣民政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見義勇為、有重大創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務或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經街道(鄉鎮)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提出,考評委員會確認,居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直接被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六條 社區工作者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復核和申訴,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核查並給予答復。

  第十七條 各區縣民政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社區工作者考核情況進行匯總,並將社區工作者考核結果匯總表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社區工作者日常考核結果,應當與社區工作者月獎金、年度獎金相掛鉤。

  第十九條 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社區工作者續聘、獎懲、高校進修學習、推薦市級先進、幹部選拔、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可優先培養發展為黨員,推薦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候選人,推薦參加市級先進個人評選;安排參加市、區民政部門組織的高校進修學習。

  (二)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評定為合格等次,且本人自願的,可以作為續簽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的依據,並全額發放年度考核獎金。

  (三)社區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並酌情扣減年度考核獎金。

  (四)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應予以辭退,引導其另行擇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年度考核被確定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年度考核獎金,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依法啟動罷免程式。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經組織選派參加學習、培訓、借調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區工作者,根據學習、培訓以及在社區工作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借調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單位提供。非經組織選派,但經組織同意離職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區工作者,不進行年度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三個月,不超過半年的社區工作者,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假當年累計超過30天(含)的社區工作者,扣減當年考核獎金。

  第二十三條 社區工作者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四條 因出國、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參加年度考核測評的社區工作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自本社區考核測評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測工作,仍未完成補測的,考核結果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社區工作者考核評議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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