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法制發〔2012〕155號
區縣農村公路主管部門、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公路分局:
為加強公路養護巡查,及時發現、處置公路病害,保證公路良好、穩定的技術狀況,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北京市公路條例》、交通運輸部《養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公路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養護巡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公路養護巡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巡查,及時發現、處置公路病害,保證公路良好、穩定的技術狀況,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北京市公路條例》、交通運輸部《養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公路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巡查、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指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市道、縣道、鄉道和村道,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和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國道、市道、縣道的養護巡查、處置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養護巡查、處置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收費公路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管養公路的養護巡查、處置具體管理工作。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負責公路養護巡查的實施,制定巡查方案,定期、定時組織開展養護巡查。
市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養護巡查、處置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管轄區域內鄉道、村道的養護巡查、處置工作。
第四條 公路養護巡查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資源整合、科技應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路養護巡查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推廣公路養護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技術,不斷提高公路養護巡查效率和管理水準。
第二章 巡查內容
第六條 公路養護巡查範圍主要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涵構造物、隧道、交通工程設施、綠化林木資源等。
第七條 路基巡查主要包括:
1、路基的穩定性;
2、上邊坡危岩、浮石,下邊坡衝溝和缺口;
3、路肩是否有雜物、車轍、坑槽;
4、是否與路面錯臺、硬路肩損壞、不潔、路緣石損壞;
5、排水設施是否齊全暢通,擋墻等路基構造物損壞、位移等。
第八條 路面巡查主要包括:
1、巡查路面有無堆積物、遺撒物、油污、積水、積雪;
2、路面是否有坑槽、裂縫、擁抱、沉陷、松散、脫皮、啃邊、車轍、泛油、波浪與搓板、麻面、凍脹、翻漿等病害。
第九條 橋梁(含涵洞)構造物巡查主要包括:
1、主要觀測橋面鋪裝有無損壞,泄水孔、伸縮縫有無堵塞;
2、上下部結構有無損壞、變形,橋欄杆、橋頭示警樁、橋名牌、限載標誌是否齊全完好;
3、橋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沙取石等現象。
第十條 隧道巡查主要包括:
1、檢查隧道有無明顯滲水、燈光設施是否完好;
2、隧道洞口上方邊坡是否存在落石、積水、結冰;
3、圬工體是否破損,隧道內吊頂及內裝是否清潔、有無脫落;
4、標誌是否損壞或表面臟污影響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巡查主要包括:
1、交通標誌標線有無缺損、變形、歪斜、生銹、污染、褪色;
2、示警樁、輪廓標、里程碑、百米樁等設施有無缺損、褪色、剝落和污染;
3、防撞護欄等設施有無缺少和損壞。
第十二條 公路綠化林木資源巡查主要包括:
1、主要巡查公路沿線綠化植物有無人為破壞;
2、有無缺株、死樹、病蟲害;
3、有無妨礙視距、影響交通安全、遮擋標誌牌等情況。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三條 養護作業單位應建立養護專業巡查隊伍、配備必要巡查車輛、制定巡查方案,滿足所養公路養護巡查的需求,並按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鄉鎮政府、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後組織實施。
巡查方案應包括巡查路線、車輛配備、巡查人員、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巡查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 養護作業單位應每年開展一次對巡查人員的專業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養護管理基本業務知識,巡查技能、內容、方法,公路路政違法行為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並做好培訓記錄備查。
新上崗的養護巡查人員應開展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從事養護巡查工作。
第十五條 養護巡查車輛須符合養護要求,噴繪明顯標識,裝備黃色警示燈,隨車配備測量設備、攝影或攝像器材、巡查記錄表格等,並積極推廣、應用養護巡查手持終端等信息化技術。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巡查按以下頻率進行:
(一)日間巡查:
1、收費公路、國道、市道、重要旅游線路每天巡查一次;
2、縣道每三天巡查一次;
3、鄉道、村道每週巡查一次。
公路設置中央隔離帶,分上行、下行的,應分別進行巡查。
(二)夜間巡查:
養護作業單位應開展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夜間巡查,主要檢查公路照明設施是否完整、有效,公路標誌、標線、導向標、警告標等設施是否清晰可辨,確保夜間公路通行安全。
(三)特殊期間巡查:
在汛期、冬季鏟冰除雪、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應增加巡查頻率或按上級要求進行巡查。
第十七條 巡查人員開始養護巡查前,應對巡查車輛和各種設備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進行巡查工作時,日間需着安全標誌服,夜間着反游標志服,按巡查內容開展巡查工作。
第十八條 巡查以車行為主,步行為輔,車行巡查時,不得少於兩人。
巡查車輛時速收費公路不高於60公里;普通公路不高於40公里,並按規定開啟示警燈。
需停車檢查時,應靠邊停車,開啟報警閃光燈,並按交通法規規定,碼放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巡查記錄實行統一表格,當發現養護巡查事件時,隨即將路線名稱、樁號地點、事件內容、處理方式、巡查人員和記錄時間等資訊及時、準確記錄。
巡查結束後,巡查人員應整理巡查記錄及相應資料,做好交接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條 嚴禁酒後巡查,對擅離職守、不負責任,記錄不詳或偽造記錄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巡查處置
第二十一條 巡查過程中,巡查人員發現路面遺撒或堆放渣土及雜物,示警樁傾斜或丟失,雨水口堵塞等一般性病害,能夠當場予以清理或修復的,予以清理或修復;不能予以清理或修復的,應採取設置警示標誌等安全防護措施,第一時間報告本養護單位進行清理或修復。
第二十二條 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突發性的大面積損壞公路事件或自然災害,嚴重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應首先派專人值守,設置臨時警示標誌,做好交通疏導工作,並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報告和響應。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巡查應建立和路政執法部門、公安交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
巡查過程中,發現公路路政違法行為的,養護巡查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保護現場,並向所在地公路執法部門報告,協助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的,巡查人員應第一時間通知公安交管部門;造成公路損壞的,還應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派出機構報告,協助處理。
第二十四條 汛期、冬季鏟冰除雪或其他惡劣天氣期間,巡查人員應在保護自身安全前提下,仔細查看公路情況。各養護作業單位應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報告和響應。
第二十五條 巡查人員對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並做好公路病害修復的跟蹤、督促工作。在修復期限內未完成病害處理的,巡查人員應向本養護單位主管及時彙報,督促修復,直至處理完畢。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鄉鎮政府應與養護作業單位簽定養護巡查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雙方職責、巡查裝備及人員配備、巡查方案審核、巡查內容及要求、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養護作業單位應於每月初將巡查執行及處置情況按道路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鄉鎮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過調取養護單位的巡查記錄、巡查報告及相關的文檔資料,於每月底前完成對養護作業單位巡查的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巡查計量支付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府應於每季度末將上一季度養護巡查管理情況上報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於每季度末將上一季度養護巡查管理情況上報市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應每半年開展一次對鄉鎮政府養護巡查管理情況的檢查,將檢查結果上報市公路管理機構,抄報區縣政府,並在所管轄區域內予以通報。
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採取日常抽查與年度集中檢查的形式,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巡查工作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記錄在案,納入年終公路養護工作考核,並在全市行業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檢查考核中,對養護巡查做的較好、巡查處置及時得當的養護作業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養護巡查工作較差,病害修復處理不及時,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一年內如出現兩次以上責令整改,且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可終止養護合同。
第三十一條 對養護巡查落實不到位、巡查處置不及時,養護品質較差、多次被通報批評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市公路管理機構將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強制性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予以處理,直至收回收費公路經營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於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公佈,並於三十日後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