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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4-24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2〕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對象及租金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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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2〕11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區縣財政局:

  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制度,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公租房租金補貼對象及租金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補貼對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通過公開搖號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

  (二)城六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承租公租房並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

  1、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已騰退。

  3、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産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産凈值76萬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須通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開搖號方式獲得。

  (三)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申請公租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家庭總資産凈值條件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其餘條件與城六區一致,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佈實施。

  二、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一)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95%;

  2、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90%;

  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7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築面積高於50平方米的,超出面積的租金不予補貼。

  (二)城六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城鎮戶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城六區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城鎮戶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築面積低於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

  1、每人平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50%;

  2、每人平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25%;

  3、每人平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補貼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築面積高於60平方米的,超出面積的租金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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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本市其他區縣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補貼佔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補貼建築面積上限應與城六區一致,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分檔線由區縣政府確定,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佈實施。

  三、公租房租金補貼對象及租金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市經濟狀況、居民收入、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準等因素適時調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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