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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4-13
  6. [發文字號] 京民勇發〔2012〕1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4-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及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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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勇發〔2012〕138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了做好《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以下簡稱“法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現就“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及撫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人員,由本市民政部門給予評定殘疾等級並按照有關規定撫恤:

  (一)《條例》實施前由首都文明辦管理的、《條例》實施後移交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

  (三)按照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不符合認定因公致殘的;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不能視同工傷的。

  二、“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本人應該按照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明。

  三、“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撫恤金髮放等,按照《北京市見義勇人員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四、各區縣管理的戶籍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前”見義勇為人員,要及時將關係及所有檔案材料轉至其戶籍所在區縣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辦公室。“法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及相關撫恤,由轉入區縣負責,轉出區縣要積極給予配合。

  五、“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的下月起,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相關待遇。

  六、殘疾等級評定所需經費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為部分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發放定期撫恤金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做好“法前”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及撫恤工作,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懷,關係到見義勇為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區縣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要嚴格按政策辦事,按程式辦事,確保公平、公正、公開。要加強宣傳、深入調查、嚴格審核,確保不錯不漏。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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