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3-2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12〕6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醫療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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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12〕6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關於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規定,現就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醫療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或者採取計劃生育措施的直接醫療費用,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和《北京市人口計劃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的,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報銷。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醫保的,其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分娩當次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三、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將本區(縣)3月31日前發生生育醫療費用的領金人員名單匯總後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批後按照原醫療補助辦法予以報銷其3月31日前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自4月1日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48號文件規定報銷。

  四、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街道(鄉鎮)社保所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耐心解釋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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