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外〔2011〕2914號
各區縣財政局、有關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財政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以及《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財金[2009]114號)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制度,保證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環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貸款的使用品質和效益,現將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促進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與財政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合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主權外債資金,維護政府信譽,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以及《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財金[2009]114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貸銀行是指受財政部委託,根據政府協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轉貸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
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一、二類項目轉貸銀行的選擇,按照《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選擇暫行辦法》執行;
本辦法其他有關用語的含義與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金[2008]176號文件規定一致,轉貸銀行應履行的基本機構職責應嚴格遵照財金[2009]114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條 承接轉貸業務的各轉貸銀行應具有完善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貸後跟蹤檢查制度等,並在實際工作中有效執行,應及時將銀行內部有關轉貸的規定通報市財政局。
第三章 貸前管理
第四條 轉貸銀行或其省級分支機構應配合市財政局開展一、二類項目的評審,並向市財政局出具一、二類項目的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風險評價和提示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單位財務狀況、資信狀況、運營情況、還款能力、應當提示的潛在風險等。
第五條 貸款項目列入財政部備選項目清單後,轉貸銀行應當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前審查,並在貸前審查過程中積極與市財政局溝通有關情況,協助項目單位做好申請材料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轉貸銀行應為項目單位提供優質服務,主動向項目單位介紹轉貸環節的相關工作程式。
第四章 轉貸環節
第七條 轉貸銀行同意承接轉貸業務的,應當在財政部備選項目清單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出具接受委託確認書,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項目單位。
轉貸銀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託確認書的,視為不接受委託,市財政局或項目單位應當另行選擇其他銀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轉貸條件確定後,轉貸銀行應當通知市財政局向財政部出具一類項目還款承諾函,向轉貸銀行出具二類項目還款保證書。
第九條 轉貸銀行與債務人簽署轉貸協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應向市財政局報送一份轉貸協議的副本原件及電子格式的掃描件。
第十條 政府協議或貸款協議的變更引起轉貸協議需進行修改的,轉貸銀行應當報市財政局批准,市財政局在收到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轉貸銀行書面答復;如變更內容不涉及貸款幣種、本金金額、貸款利率及貸款期限的,轉貸銀行和債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轉貸協議,並由轉貸銀行將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轉貸手續費的收取方式及費率應按照財政部《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財金[2009]1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貸後管理
第十二條 轉貸銀行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對每一個貸款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跟蹤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建立項目檔案,並按規定保管貸款協議、轉貸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資金支付單據等備查。
第十三條 轉貸銀行應當確認採購內容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一致,並根據採購合同認真審核有關單據,並確認單據和採購合同列示的採購內容一致後,協助債務人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或支付。如發現單據與採購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採購公司和項目單位進行調整並做出説明,同時要及時與市財政局就有關情況進行溝通。如經調整仍不符合採購合同的,轉貸銀行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在項目提款未執行完畢階段,轉貸銀行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以書面形式報送該項目上季度的提款和支付等情況並附每筆提款的詳細説明。
第十五條 貸款提款執行完畢後,轉貸銀行應在收到貸款方的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還款確認書送達債務人,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對所轉貸的項目,在轉貸協議有效期內,轉貸銀行應監督貸款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貸款資金實行臺賬管理,定期與債務人對賬,確保賬目準確和資金安全,並將可能影響項目單位還款的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轉貸銀行應當向債務人提出風險管理的建議,為債務人控制債務成本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轉貸協議有效期內,如債務人發生不按時歸還貸款等任何有可能影響本市政府信譽及國內外形象的不良情況,轉貸銀行有義務及時與市財政局進行有效溝通。
第十九條 在轉貸協議有效期內,轉貸銀行與債務人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等文件,應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轉貸銀行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在每筆貸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債務人發送還款通知,並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一、二類項目,在收到債務人歸還的到期款項後,轉貸銀行應在本期還款截止日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確認債務人還款的有關單據複印件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如項目單位未及時還款,轉貸銀行應及時足額對外墊付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等,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及墊付單據的複印件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如需提前還款,應當徵得轉貸銀行同意。轉貸銀行應當協助債務人及時與外方銀行進行溝通和協商,並將確認後的提前還款金額、方式等書面通知債務人,並同時抄送財政部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一、二類項目,如本市發生對轉貸銀行墊款未及時歸墊的情況,轉貸銀行應於每個年度終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年度對外墊付且未收回墊款的項目情況以及墊付的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等明細報送市財政局核對並積極協調還款。
第七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轉貸銀行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確保報送數據的品質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轉貸銀行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以及《北京市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內容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各類債務統計報表;此外,如遇市財政局配合完成審計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地方政府外債統計情況進行審計及檢查等情況,轉貸銀行應積極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債務統計方面的工作。
各轉貸銀行報送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情況將作為本市新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轉貸銀行選擇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