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統辦發〔2011〕49號
市局、總隊各專業處隊,各區縣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統計局、調查隊: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0]52號)和《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統辦字[2011]79號)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0]52號)、《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統辦字[2011]79號),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按照統一單位標準、統一單位管理、統一工作流程、統一軟體平臺的原則,進行建設、維護、使用與管理。
統一單位標準,是指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統計單位劃分有關規定,界定單位性質及類別;統一單位管理,是指按照“先進庫,後有數”的原則,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統一管理統計調查單位。涉及單位進入、退出和規定事項的變更,以及向各級統計機構有關專業和部門提供單位名錄等調查單位管理工作,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統一辦理;統一工作流程,是指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進行;統一軟體平臺,是指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統一使用“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名錄庫系統”),實時維護更新,實時監管。
第三條 名錄庫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以經濟普查資料為基礎,充分利用部門行政登記資料和各項統計調查資訊,嚴格執行統一的單位劃分標準,逐步完善名錄庫維護更新流程,建立全市統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實準確、及時更新的名錄庫。
第四條 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原則上在其經營地進行統計。一個法人單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地,則在其主要經營地進行統計。産業活動單位按照其歸屬法人單位所在的經營地與産業活動單位本身所在的經營地,實行雙重管理。
第五條 名錄庫的範圍包括北京轄區內所有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京外地區法人單位在京興辦的産業活動單位以及納入專業年(定)報統計調查範圍的個體經營戶。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工作的需要,提供各項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分為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名錄庫、專業規模(限額)以下調查單位名錄庫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名錄庫三個部分。
(一)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名錄庫
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資質內建築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單位,全部房地産開發業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運輸郵電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服務業單位,全部金融業單位,限額以上仲介物業和其他房地産業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
(二)專業規模(限額)以下調查單位名錄庫
包括規模以下工業法人單位,資質外建築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單位,限額以下運輸郵電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下服務業單位,限額以下仲介物業和其他房地産業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
(三)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名錄庫
包括納入有關專業年(定)報統計調查範圍的個體經營戶。
第六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為各項專業統計調查提供年度和定期調查單位名錄。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的增減變動由北京市統計數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聯合相關專業處隊認定,並報國家批准後,生成統一的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名錄庫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名錄,導入至“北京統計數據集中採集平臺”(以下簡稱“採集平臺”),供專業年(定)報統計調查使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以下簡稱市局、總隊)成立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相關專業處隊為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名錄庫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各區縣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統計局、調查隊(以下簡稱“各區縣局隊”)應參照市局、總隊職責分工,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八條 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完成國家名錄庫主管機構佈置的《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調查任務。
(二)負責修訂並組織實施《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北京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考核辦法》等相關文件;修訂並培訓《調查對象基本情況統計報表制度》、《基本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名錄庫調查統計報表制度》及《基本單位調查統計工作方案》。
(三)對全市名錄庫進行管理。指導檢查各區縣局隊名錄庫工作;對市局、總隊相關專業處隊及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進行基本單位統計業務培訓。
(四)組織開展全市調查單位統計登記工作,負責《北京市統計登記證書》的發放管理,負責市統計直報單位的名錄維護。協助市局、總隊專業處隊做好市統計直報單位的年定報基本單位統計報表業務指導工作。
(五)負責完善與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和市質監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單位名錄交換機制和共用系統,整理從市級行政部門獲取的和國家名錄庫主管機構反饋的行政登記資料,並反饋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
(六)組織各區縣局隊定期開展《法人單位經營情況》調查工作。
(七)對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上報的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解決跨區、跨專業單位重復問題,應提交市局、總隊專業處隊審核後,將材料上報國家名錄庫主管機構予以認定。
(八)協調解決在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確認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問題。
(九)向市局、總隊專業處隊提供年度和定期統計調查單位庫,以及依法開展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所需的調查單位樣本框。
(十)利用最終確定的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及各專業個體經營戶數據,統一維護更新名錄庫。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名錄庫系統,維護更新名錄庫和採集平台中基本單位報表的表式、指標目錄、審核關係等內容。
(十二)負責存儲、歸檔名錄庫數據,提供資訊查詢服務,做好名錄庫的數據審核、品質評估及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局、總隊相關專業處隊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做好全市單位基本情況資訊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名錄庫中本專業範圍內所有單位的行業劃分認定工作。
(三)對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上報的本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單位實地核查,並將審核意見提交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
(四)參與各級名錄庫數據品質的檢查工作。
第十條 市局、總隊計算中心及各區縣局隊計算中心主要職責:
(一)部署本級名錄庫系統運作環境,保障系統正常運作,協助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完善系統各項功能。
(二)對名錄庫系統及數據進行常規備份和存儲。
(三)做好名錄庫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確保名錄庫數據存儲、報送、接收、加工和備份的資訊安全。
第十一條 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區縣調查單位統計登記工作及名錄庫的日常維護更新工作。以本地區編制、民政、工商、稅務、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和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反饋的行政登記資料為依據,對轄區內單位進行調查,利用調查取得的資料和相關統計調查資訊進行統計登記及名錄庫維護更新。
(二)負責對本區縣相關專業科(室)提供的年(定)報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個體經營戶的增減變動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凈化整理後形成本區縣材料上報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
(三)負責年(定)報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四)向本區縣相關專業科(室)提供年度和定期統計調查單位庫,以及依法開展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所需的單位樣本框。
(五)按照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反饋的調查單位名單,定期開展《法人單位經營情況》調查工作。
(六)負責本區縣名錄庫的數據審核、品質評估及檢查工作。
(七)負責管理本區縣名錄庫系統。
第十二條 各區縣局隊相關專業科室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做好本地區單位基本情況資訊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二)確認名錄庫中本專業範圍內所有單位的專業報表類別和行業代碼。
(三)對本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專業報表類別和行業類別,收集、審核、整理相關材料提交至本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
第十三條 各區縣局隊設計管理、法規、執法和監察等機構要配合本區縣名錄庫主管機構開展名錄庫的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隊要建立健全名錄庫管理崗位責任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熟悉名錄庫工作且責任心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特別要加強區縣級名錄庫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注重業務培訓工作並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隊要建立健全本區縣的名錄庫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章 名錄庫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做好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和納入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的維護更新工作基礎上,全面開展對專業(規模)限額以下調查單位的核查確認工作,登出已不存在或長期無法取得聯繫的調查單位,及時錄入新增調查單位,維護更新基本單位指標數據,確保基本單位的數據品質,為各級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調查提供準確單位名錄資料。
第四章 維護更新
第十七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分為全面維護更新和部分維護更新。全面維護更新,是指在經濟普查年份,利用單位清查資料更新名錄庫單位基本資訊,並在普查結束後利用普查資料全面更新名錄庫主要數據。部分維護更新,是指利用統計登記資料、基本單位統計調查資料、各項統計調查資料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對名錄庫進行維護更新。
第十八條 通過基本單位統計調查更新名錄庫的流程如下:
(一)區縣局隊相關專業科室將各項統計調查獲得的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單位變動資訊反饋至本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
(二)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本區縣局隊統計登記工作及相關專業科室提供的單位變動資訊,對新增單位發放基本單位情況表進行調查,對變更和登出單位實行必要性核實。
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在名錄庫系統內完成相應的調查單位新增、變更及登出操作。對其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的增減變動情況,反饋至本區縣局隊相關專業科室進行核實確認。
(三)區縣局隊相關專業科室根據本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提供的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的增減變動情況,核實增減變動情況是否屬實,確認報表類別和行業類別,並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提交至本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
(四)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本區縣局隊相關專業科室的反饋結果,整理匯總為本區縣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的增減變動情況,填報一覽表,聯同專業提交的相關材料統一報送至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
(五)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在對全市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將材料提交市局、總隊相關專業處隊審核確認後,補充市直報單位的增減變動情況的相關材料,最終形成全市材料統一報送至國家級名錄庫主管機構。
(六)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的反饋結果,組織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系統內進行相應調整,並在採集平臺上完成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的增減變動情況的維護更新工作。
第十九條 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季報增減變動的範圍。
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季報增減變動範圍包括兩類:
(一)“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
包括新開業並達到統計標準的企業、新開業納入專業年(定)報統計調查範圍的個體經營戶,以及因改制、重新註冊、合併或拆分産生的新企業和因改制、重新註冊、合併或拆分退出的原企業。
(二)非“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北京其他行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
包括發生新增、變更、登出或停業等增減變動情況的非“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北京其他行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
第二十條 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年報增減變動的範圍。
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年報增減變動範圍包括兩類:
(一)“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
包括原“三下”企業成長達到“三上”統計標準的企業,破産、注(吊)銷企業,已不符合“三上”統計標準需要退出的“三上”企業,當年新開業企業(個體經營戶),專業變更需退出的企業,專業變更需納入的企業,退出專業年(定)報統計的個體經營戶,單位界定錯誤需退出的企業,附營專業需退出的企業,以及變更組織機構代碼、單位詳細名稱、轄區等主要事項的“三上”企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
(二)非“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北京其他行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
包括發生新增、變更、登出或停業等增減變動情況的非“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北京其他行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專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以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季報或年報增減變動材料的上報時間、內容以及形式見《北京市年定報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單位行業變更的相關規定如下:
規模(限額)以下單位行業發生變更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負責認定;規模(限額)以上單位行業發生變更,需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協調相關專業處隊(科室)認定,保證單位統計報表的銜接。
第二十三條 單位遷入遷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單位提出變更經營地址申請或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發現單位經營地址不在本區縣的,按“法人經營地”統計原則需變更統計管理部門,按以下流程及要求辦理:
(一)單位遷出流程及要求:遷出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執行單位遷出操作前,必須對單位地址、區劃代碼(只需填寫至區縣一級即可)、郵遞區號、聯繫方式和填表人等資訊核實修改,併為遷出單位開具《單位統計關係遷出通知書》(簡稱遷出通知書)。
對於前來統計登記大廳辦理地址變更的單位,遷出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需現場開具遷出通知書;發現單位地址變更後,通知單位做統計變更登記,同時核實修改名錄庫系統上單位地址等資訊;對於未前來統計登記大廳辦理統計變更登記的單位,遷出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需聯繫單位並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將遷出通知書交予單位,同時在名錄庫系統執行單位遷出操作。
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系統上執行單位遷入後,遷出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需將定報單位遷出情況通知相關專業科室。
(二)單位遷入流程及要求: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系統發現有待遷入單位,需主動與單位聯繫確認是否符合遷入要求。對遷入本區縣的單位,須及時辦理遷入手續,並通知單位到本區縣辦理統計登記事項。
對於前來統計登記大廳辦理遷入手續的單位,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需現場開具遷入通知書;對於未前來統計登記大廳辦理統計變更登記的單位,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需聯繫單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將遷入通知書交予單位。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系統上執行單位遷入後,遷入區縣需將定報單位遷入情況通知相關專業科室。
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發現待遷入單位無法聯繫或地址確實不在本區縣的,需在名錄庫系統註明拒絕遷入的原因,並將單位退回遷出區縣。
遷入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單位提出遷出之日起15天內完成遷入或拒遷操作,遇節假日不順延。
(三)區縣間遷入遷出環節出現單位爭議,可提交至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核實、認定單位歸屬。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應將單位遷入遷出的管理納入對各區縣局隊名錄庫管理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登出單位的規定如下:
對申請登出的單位,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需嚴格審查其證明材料,審查合格後為單位開具《單位統計登記登出核準通知書》,完成登出操作;對工商等部門反饋的登出單位名單,必須經核實後才可以做登出處理,不必開具《單位統計登記登出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無法正常參加統計調查的單位處理規定如下:
部分單位未在工商等部門履行正式登出手續,但因一戶多照、長期停業等原因無法正常參加統計調查,此類單位不得在名錄庫內作正式登出處理,要求將“單位狀態”標識為“1非正常調查對象”。在日常提供各類調查單位數據時,不再提供該部分單位資訊。
第二十六條 通過各項專業統計調查更新名錄庫調查單位的主要流程是:各級專業統計機構將通過專業統計調查所獲得的單位變動情況、基本資訊及主要數據反饋至本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由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反饋資料對新增單位發表調查,對變更和登出單位實行必要性核實後更新名錄庫。
第五章 品質控制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跟蹤各專業“三上”企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非“三上”企業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北京其他行業規模(限額)以上調查單位及專業年(定)報個體經營戶名錄庫和抽樣框的使用情況,整理名錄庫用戶反饋的資訊,不斷提高調查單位庫和抽樣框的品質。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名錄庫數據品質審核評估制度,按季度對所在本區內的名錄庫數據品質進行審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名錄庫品質抽查、全面核查制度。
第三十條 各區縣局隊要把名錄庫工作納入統計執法檢查內容,鼓勵對名錄庫工作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案件。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名錄庫資訊管理和保密工作。名錄庫中涉及的調查單位資訊特別是數據資訊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不得編印出版。有關專業或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名錄庫中調查單位資訊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審批。要規範審批流程,嚴格限定用戶對名錄庫資訊的使用目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明確用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相關責任,堅決防止有關資訊洩露或不當使用。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隊名錄庫主管機構和從事名錄庫維護更新的人員要嚴格遵守《統計法》和相關保密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義務,保守在名錄庫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企業資訊。使用名錄庫的機構和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關名錄庫的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局、總隊數據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公佈的有關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的文件規定與本細則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