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9號
為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1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擴大委託銀行代徵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範圍。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銀行代徵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徵〔2005〕73號)的規定,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個體工商戶可採取委託銀行代徵方式徵收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將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入委託銀行代徵範圍。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擴大委託銀行代徵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的範圍後,委託代徵的銀行暫不做調整。即東城區地方稅務局、西城區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委託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徵相關稅費,其餘各局委託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代徵相關稅費。
三、對於納入委託銀行代徵稅費的個體工商戶,實施銀行扣款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戶;
(二)採用定期定額方式徵收管理;
(三)稅款入庫方式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定期定額批量扣稅,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需在《納稅人稅款入庫方式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同意稅務機關按照其提供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扣款,並預存足額稅款。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