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檢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品質管理,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使用鋼筋品質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1〕26號)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鋼筋品質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鋼筋使用的品質責任
(一)建設工程的使用鋼筋應由施工單位採購,施工單位對採購和使用鋼筋的品質負責,包括採購和使用的鋼筋原材、場外加工鋼筋、委託調直加工鋼筋及採購和使用的成型鋼筋、成型鋼筋網。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鋼筋見證取樣和送檢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監理單位對其簽字同意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的鋼筋品質負相應責任。
(二)因建設單位指定鋼筋生産廠、供應商,或直接採購鋼筋,造成建設工程品質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加強使用過程式控制制,保證鋼筋品質
(一)鋼筋進場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核查並留存鋼筋的産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廠檢驗報告原件的,施工單位應在核對原件後留存複印件,複印件上須加蓋供應單位公章,註明複印日期、原件存放處、聯繫方式,並有雙方經手人簽字;不能核對出廠檢驗報告原件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進行産品型式檢驗,型式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鋼筋使用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除應對鋼筋原材料進行見證檢驗外,還應對現場加工或外加工後的鋼筋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GB50204)的相關要求,進行力學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見證檢驗。
(三)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現場物資管理制度,並按照有關標準和施工現場物資管理制度做好鋼筋的存放管理。鋼筋存放時應做好防潮防水處理;不同廠家、不同等級、不同規格、不同批號及不同受檢狀態的鋼筋應分別堆放整齊並在明顯處標識,標識內容應包含生産廠家、産品等級、規格、批號、受檢狀態等資訊;鋼筋送檢後、檢測結果未出前,不得將産品合格證(標牌標簽)及包裝提前去除。
(四)檢測機構應嚴格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試行)》(京建質〔2009〕289號),加強對鋼筋試件的收樣和不合格資訊上報的管理;加強對樣品和見證記錄的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應當拒收。
(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應加強對從事鋼筋採購、進場驗收、見證取樣、見證送檢、檢測、備案等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應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對違反制度的人員及時處理,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反覆發生。
三、實行鋼筋採購備案管理
本市建設工程實行建築鋼筋採購備案管理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建設工程材料採購備案資訊系統。施工單位在鋼筋進場驗收合格後及使用前,應將使用鋼筋的生産(供應)單位、規格型號、爐批號、進場時間和數量等資訊,通過網上備案系統進行採購備案,具體辦法另行公佈。
四、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鋼筋的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鋼筋品質的監督抽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改正,依法處罰,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規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記分處理。同時,應加強對建材違法違規行為資訊的共用,逐步建立鋼筋供應單位的誠信管理機制,提高建材市場誠信水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