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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2-01
  5. [成文日期] 2011-11-20
  6. [發文字號] 京民婚發〔2011〕47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暫行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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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婚發〔2011〕479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弘揚“文明向上、適度從簡、內涵豐富、理性高雅”的現代婚俗文化,引導婚俗改革,促進首都和諧婚姻家庭建設,市民政局決定在全市婚姻登記機關規範和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和《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MZ/T024-2011)》,制定了《北京市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暫行規範》,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暫行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倡導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積極推動婚俗改革,促進首都和諧婚姻家庭建設,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和《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MZ/T024-2011)》,制定本規範。

  第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婚姻登記機關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應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四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免費為當事人提供結婚登記頒證服務。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示頒證服務內容,提示當事人參加結婚登記頒證儀式的著裝、可邀請親友參加及攝像拍照等注意事項。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積極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在每對結婚登記辦理完畢後,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

  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增加頒證儀式個性化環節或邀請親友參加的,應提前現場預約。

第三章 頒證場所

  第八條 頒證儀式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頒證廳內進行。每個婚姻登記機關應至少有一個獨立的頒證廳,頒證廳使用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

  第九條 頒證廳應寬敞、明亮、整潔;室內裝飾應體現莊重、溫馨和神聖的氛圍。

  第十條 頒證廳內應設置國徽、國旗。國徽設置於背景墻正中,國旗設置於國徽右側,國徽下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字樣。

  第十一條 國徽正前方應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應標明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婚姻登記標識和登記日期。

  第十二條 頒證廳內應擺放座椅,設置親友觀禮席,不少於6座;配備音像、燈光設備。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設化粧室、更衣室。

第四章 頒證員

  第十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由頒證員來組織開展。市民政局負責頒證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制發工作。

  第十四條 頒證員應為經培訓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的婚姻登記員;也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領導和熱心公益事業的市民擔任特邀頒證師。特邀頒證師不需取得資格證書,但應熟悉頒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 頒證員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結婚證頒發儀式;

  (二)向當事人詢問並核實相關事項,告知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三)見證新婚當事人宣誓;

  (四)為新婚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五)祝福新婚當事人。

  第十六條 頒證員的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敬業精神和服務意識;

  (二)熟悉婚姻登記工作和當地婚姻習俗;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備莊重的氣質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準確使用普通話,口齒清楚,聲音洪亮。

  第十七條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婚姻登記機關,至少配備2名頒證員。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5000對增配1名頒證員。

  第十八條 頒證員的儀容、儀錶、儀態要求:

  (一)儀容莊重美觀,整潔衛生。頒證員應保持頭髮乾淨整齊、長短適宜,忌髮型怪異。男頒證員應體現傳統莊重、自然得體的風格,每天修面剃鬚,不留鬍鬚;女頒證員應體現莊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風格,化淡粧上崗。頒證員應注意口腔衛生,保持口齒潔凈。

  (二)儀錶風格協調,修飾得體。頒證員應著婚姻登記機關統一制發的工作裝,佩戴胸牌上崗,做到整潔莊重、簡約大方。

  (三)儀態穩重端莊,自然大方。頒證員站姿應自然優美、輕鬆挺拔,站立時身體端正、挺胸收腹、兩肩持平、目光平視、嘴唇微閉、面帶笑容;走姿應自然大方、充滿活力,行走時上身挺直、頭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閉、面露笑容、步伐穩健、擺臂自然、動作協調。

  第十九條 頒證員應注意控制頒證場所氛圍,在結婚證頒發給新人前應莊重嚴肅;在結婚證頒發後,以溫馨喜慶為宜。

  第二十條 頒證員祝福新人時,要正視對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摯。

第五章 頒證程式

  第二十一條 頒證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詢問: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告知: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宣誓:新婚當事人在國徽下宣誓;

  (四)發證:把結婚證頒發給雙方當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滿,白頭偕老。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適當增加互換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環節;也可根據當事人需求和工作實際,組織集體頒證儀式等特色服務。

第六章 頒證詞

  第二十三條 頒證詞(見附件)為推薦版本,各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照民政部關於結婚登記頒證服務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有本機關特色的頒證詞。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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