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安發〔2011〕228號
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路橋控股集團、公聯公司、地鐵運營公司、京港地鐵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防止和減少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交通路政行業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三章 監管制度
第一節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節 風險控制與隱患整改制度
第三節 問責制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防止和減少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交通路政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以下簡稱“路政局”)、公路分局(直屬單位)從事的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以及市屬相關交通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管業務必須管安全(一崗雙責)”的原則進行分工。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路政局負責所管轄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履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規定的職責。
第五條 路政局安全管理部門是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綜合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對本市各級路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産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公路分局(直屬單位)、市屬相關交通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建立安全生産管理隊伍,建立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任務和措施,落實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章 監管制度
第一節 日常工作制度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産工作會議制度,包括安全工作例會、專項會議等。
路政局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總結上階段工作情況,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産監管任務,聽取各處室、直屬單位、公路分局的工作彙報,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分析行業安全生産形勢等,所形成的會議紀要報送市交通委員會相關部門。
以路政局名義開展的安全生産專項活動,由路政局負責此項工作的處室組織,局安委會成員單位派人參加,所形成的專題報告,抄送局安委會辦公室並通報行業相關單位。
各公路分局及市屬相關交通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會議原則每月不少於1次。
安全生産工作會議應當有專人記錄並妥善保存。會議確定的工作事項,由安全監管工作機構負責督辦落實。
第七條 實行安全生産檢查制度。
(一)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産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産事故處理;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建設及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産資訊報送;內保規章制度及相關資料、臺帳建立情況;應急演練制度執行情況及應急物質儲備情況;以及上級文件要求的檢查內容等。
(二)檢查方式:分為行業安全生産檢查、企業安全生産檢查和系統內安全生産檢查。行業安全生産檢查由局安委會成員單位組織實施;企業安全生産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系統內安全生産檢查由各分局、直屬單位組織實施。
(三)檢查方法:採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抽查相結合、上級檢查與內部抽查相結合等。
(四)檢查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工、停業,撤出作業人員,隱患整改後,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五)檢查文書:包括檢查記錄、整改通知、會議紀要、整改回查記錄等,安全檢查文書定期報局安委會。
第八條 實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路政局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明確組織機構或負責部門。每年年初應當制訂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計劃,並報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實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路政局負責本市職責範圍內交通路政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管理工作,並制定市級年度演練計劃;區縣公路分局、市屬相關交通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組織演練。
每年2月底前,各單位制定本年度應急演練計劃並報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應急演練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演練總結報局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實行安全(應急)資訊管理及報送制度。局安委會作為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資訊管理工作機構,負責分析、匯總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資訊,負責向上級部門報送有關安全生産、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資訊。
各公路分局和市屬相關交通企業應當明確安全應急資訊工作部門及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匯總本單位安全資訊,並及時向局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産舉報制度。舉報受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相關單位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為舉報受理部門,均應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傳真號、通信地址等相關資訊。
路政局安全監管與應急處為路政局舉報受理部門,負責舉報資訊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
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的,路政局應當形成書面督查通知單,送達被舉報單位限期整改,被舉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上報整改結果。
第十二條 實行安全生産通報制度。局安委會負責對交通路政行業內安全生産檢查、安全生産管理中發現的隱患、安全生産事故及安全生産管理成功經驗等進行行業內通報工作。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安委會辦公室報送相關資訊。每月末25日前,各單位報送本月安全生産工作總結。
第二節 風險控制與隱患整改制度
第十三條 路政局對公路、城市道路及橋梁等實行安全風險評估管理,確定風險源,評估風險級別,制定並組織實施風險控制方案。根據風險控制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級別,實行安全風險的控制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風險控制方案和安全生産薄弱環節,要求市屬相關交通企業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建立“動態分類排查、動態評審挂賬、動態整改銷賬的工作機制”。經過排查,建立安全生産隱患整改臺帳。臺帳列明整改主責單位、負責人、整改要求、監管單位、責任人、對整改過程的監督檢查方式等項目,實行隱患整改的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分類挂賬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對於安全生産經營單位不能自行消除,需要路政局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項目,經路政局確認後,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列為交通路政行業挂賬隱患整改項目;
(二)對於路政局不能協調解決,需市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項目,經市交通委確認後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列為市級挂賬隱患整改項目。
第十六條 隱患整改主責單位對安全隱患整改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路政局相關業務部門對交通路政行業挂賬隱患整改工作承擔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路政局監管部門應當細化各類挂賬隱患項目的管理,督促指導有挂賬隱患項目的單位落實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要求;全面了解挂賬隱患整改進度和存在問題;協調解決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對整改過程定期組織檢查,定期向市交通委報送各類挂賬隱患項目整改進度情況和存在問題。
第十八條 各類挂賬隱患項目整改完畢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及時銷賬;驗收不合格的,落實措施繼續整改。驗收工作應有驗收記錄、驗收人員意見及簽字等內容。
(一)交通路政行業挂賬隱患的驗收工作由路政局(分局、直屬單位)組織,參加人員有主管領導、相關處室負責人及企業相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市交通委或有關專家參與驗收;
(二)市級挂賬隱患的驗收工作按照市安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類挂賬隱患項目一般要在限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限定時限完成整改的各類挂賬隱患,隱患整改主責單位需及時向路政局報告原因以及採取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限等內容,並要加強監管,確保各類挂賬隱患的治理進度。
第三節 問責制度
第二十條 路政局負有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監管(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安全生産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監管工作或履職不力的;
(三)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按照以下許可權進行:
(一)對路政局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追究,由上級部門組織實施;
(二)對路政局(分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路政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談話,口頭警告;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給予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對主動承擔責任、糾正錯誤、消除影響或減少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對拒不改變錯誤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應從重追究。
第二十四條 承擔責任追究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執行問責制度,對於不履行其職責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産責任追究的範圍、許可權、方式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路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滿一個月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業安全生産監管文書:
1.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檢查記錄
2.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3.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挂賬通知書
4.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整改回查記錄
5.北京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整改驗收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