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10-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1〕1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辦法(試行)

列印
字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孵化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完善科技創新孵化體系,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聚集與成長,加快實現開發區高端産業聚集的目標,參照《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北京市高新技術産業專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中小型科技企業創新、創業的主要載體,是開發區科技創新孵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開發區科技部門是本辦法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孵化器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區內(含一區六園)註冊、經營、納稅且運營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原則上佔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場地是指具有自主産權或租賃期在2年以上的房産。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用的活動場所。

  (三)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具有明確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區域的重點發展領域。孵化器主要專業領域中,在孵企業所佔比例應為60%以上。年度畢業企業數與在孵企業總數之比在5%以上。

  (五)具備專業服務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專業技術服務、金融服務及綜合商務服務。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機構在科研儀器、設備、人才、數據等科技資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關係,能利用合作機構的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服務。

  (六)有孵化資金,並對在孵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或提供融資擔保。

  (七)按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管理,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團隊有較豐富的專業領域經驗,具有較強的人才、技術、管理、市場等服務能力。有專職的創業服務人員。90%以上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六條 國家、北京市科技部門已經認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援,無需重新認定。

  第七條 在孵企業的標準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孵化器場所內註冊、經營、納稅。

  (二)符合區域重點産業發展方向,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的研究開發、生産和銷售自有産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企業有穩定的技術經營隊伍,80%以上人員有大學以上學歷。

  第八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按照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在孵化器內有兩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産品有一定的生産規模,年度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

第三章 支援措施

  第九條 鼓勵各孵化器之間,孵化器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風險投資等機構之間開展合作,為企業提供服務。項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為企業提供服務投入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創業諮詢、市場策劃、市場資訊、市場開拓、專業管理諮詢、政策資金申請、仲介代理和智慧財産權保護等增值服務。孵化器對95%以上的在孵企業提供上述服務的,給予其年度增值服務投入經費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組織在孵企業參加國際、國內行業展覽會議、學術交流等活動。對組織的上述交流活動,每年給予相關支出費用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孵化器積極申報國家級、北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援。累計最高支援1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進行投資。對孵化器投資的項目申請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給予優先支援;申報科技部、北京市等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推薦。

  第十四條 鼓勵孵化器吸引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園區轉化落地並給予特殊支援。該項支援將根據具體情況實行“一企一策”。

  第十五條 鼓勵孵化器做強做大。孵化器經過復核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併為在孵企業提供多功能、全過程、專業化服務表現突出的,在購置土地用於擴大孵化器建設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申報受理

  第十六條 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受理孵化器認定及相關支援措施的落實。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審批,統一撥付的原則辦理。一般程式為:

  (一)企業按要求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科技部門受理申報材料並進行初審,需要評審的,由科技部門組織專家統一評審。

  (三)科技部門根據初審或評審意見提出審核意見。

  (四)審核意見經主管領導核定後,報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議批准。

  第十七條 孵化器認定、復核及孵化器發展資金申報等事項的時間安排為:

  (一)每年7月1日至31日為孵化器認定、復核及孵化器發展資金申報時間。

  (二)每年8月1日至31日為孵化器認定、復核申報資料審查、評審和審批時間。其中8月最後一週為孵化器認定和復審通過的孵化器公示時間。

  (三)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為孵化器發展資金申報資料審查、審批時間,12月1日至31日為最後核準時間,次年第一季度為資金撥付時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科技部門負責對孵化器及支援資金的日常管理和驗收工作。財政部門安排資金撥付,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負責支援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按照專業領域開展工作。每年年初向開發區科技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孵化經營情況。每兩年開發區科技部門對已認定的孵化器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孵化器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用途,將支援的資金用於孵化器建設和在孵企業的項目支援。

  第二十一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援資金或資金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援方向不符的,收回專項資金,且5年內不得申報項目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科技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開始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