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住〔2007〕1176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租房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發〔2007〕2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26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依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規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發[2007]2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以及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認定、配租、補貼發放及後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請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和承租危房及面臨拆遷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實物房源不足時,可採取租房補貼方式過渡。其中:
老人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人員。
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面臨拆遷是指申請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區縣建委(房管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內,並已在拆遷範圍內發佈拆遷公告。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請家庭成員按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標明的人口認定;不屬於低保的其他申請家庭成員按下列人員認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重殘人員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産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內、單獨立戶,且他處無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諾配租後自行拆除,可申請廉租住房。
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每人平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全額配租廉租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總資産凈值是指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産、汽車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總資産凈值中除拆遷補償款及房屋折價外,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項之和不能超過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收入的認定標準。
第三章 審核程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産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六)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時提交以下相應材料: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接受申請人的受理後,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産、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複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産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
(三)組織評議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産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填寫《評議記錄》。
(四)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産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家庭的《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複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租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或規定的範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産情況及配租方案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複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複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
市、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四章 租房補貼配租管理
第十八條 租房補貼按每人平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配租家庭人口、每月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家庭收入水準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按我市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城近郊八區廉租家庭租房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低保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每人平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每人平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每人平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每人平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標準)×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計算每戶計發的租房補貼數額不足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標準的,按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標準計;高於月租房補貼最高限額標準的,按月租房補貼最高限額標準計。
遠郊區(縣)廉租家庭按各自區(縣)的標準計算月租房補貼金額、月租房補貼最低限額及最高補貼限額。
第二十條 已確定為租房補貼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落實租賃房屋,並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房補貼協議》,雙方當事人將合同報廉租住房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單》,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單》和身份證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月領取補貼資金。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月租房補貼數額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月租房補貼數額的,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房補貼。
每月15日(含)前簽訂租賃合同並備案的,房屋出租人可從當月領取租房補貼;15日後簽訂租賃合同並備案的,房屋出租人從次月開始領取租房補貼。
第五章 實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承租廉租實物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産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並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二條 向廉租家庭配租實物住房的每人平均住房使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每人平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住房分配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數量等因素,全額保障標準為: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則上應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騰退原住房的,按全額保障面積標準配租或發放租房補貼;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保障面積標準配租或發放租房補貼。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實物配租家庭:
(一)確定配租家庭數量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每年籌集房源數量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戶數。
(二)搖號配租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配租住房面積(戶型)將申請家庭分成不同組別,並根據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排隊,按照配租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參加搖號的家庭範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中選家庭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搖號結果通知單》。
申請家庭根據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的房源,按照搖號結果順序選房,填寫《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選房確認單》。
申請家庭放棄選房的,須重新輪候,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兩次放棄選房的,須進行重新申請。
同一家庭參加3次搖號均未能選中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直接為其配租。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搖號活動應公開透明,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
搖號排序結果及選房結果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佈。
(三)發放通知
申請家庭選房確認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選房家庭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須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原住房退出手續。
第二十五 條申請家庭憑《北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與廉租住房産權單位簽訂《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權利、義務、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未按約定辦理上述騰退或交款手續的,或逾期不簽訂《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次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
第二十六條 由政府統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積計租。可按照廉租家庭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租金標準;也可參照廉租住房的各項成本及市場租金水準實行政府定價,並根據家庭收入不同實行差別補助。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應按期向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産等變動情況。
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同級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資産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租房補貼發放額度、實物住房租金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間,因家庭人口減少的,減少租房補貼或配租住房面積;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面積的,需按照第三章審核程式申請輪候。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發租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産等狀況的;
(二)家庭每人平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每人平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經勸告不改正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八)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三十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向配租家庭發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終止配租通知單》,並説明理由。
對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停發租房補貼。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6個月內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並結清相關費用。逾期不退回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從次月起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計入不良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配租、退出等程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本規定的,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