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8-10-01
  5. [成文日期] 1998-09-30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8〕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8-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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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現發佈《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

  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北京市動員組織公民獻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依照本辦法享受優惠。

  第三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後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自公民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條  公民醫療用血,應當憑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出具的《醫療用血通知單》用血。

  公民享受優惠用血,必須向醫療機構提供《公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證件。

  醫療機構在供血時,應當對提供的證件進行核驗。

  第六條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費用,享受公費醫療的,按公費醫療的規定予以報銷;享受勞保醫療的,按勞保醫療的規定予以報銷;不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可以在醫療用血後3個月內,憑《公民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醫院用血費收據,到所在地區(縣)獻血辦公室報銷。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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