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5-2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5〕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5-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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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5〕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進一步規範行政檢查,有效預防和糾正違法檢查、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任性檢查等突出問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經市政府同意,就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規範行政檢查主體和人員,堅決杜絕違法檢查

  (一)規範行政檢查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資格。行政檢查應當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或授權實施行政檢查,依法受委託的組織應當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名義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名錄經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後向社會公告並動態調整。

  (二)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將行政檢查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行政檢查。進入生産經營場所(以下統稱入企)實施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檢查,可請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協助,但第三方機構不得單獨入企,不得單獨向檢查對象出具意見。

  (三)嚴格行政檢查人員管理。實施行政檢查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包括人民警察證件)。執法輔助人員必須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才可入企從事執法輔助工作。嚴禁將行政檢查交由社區工作者、網格員、志願者、臨時工等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

  二、全面規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堅決糾正隨意檢查

  (四)清理行政檢查事項。各市級行政檢查主體應當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清理、公佈本領域行政檢查事項並動態管理,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未經公佈的行政檢查事項不得實施。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的前提條件。嚴禁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變相入企實施行政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確需入企開展的調查取證、文書送達、查封扣押、強制執行等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

  (五)強化行政檢查單分類管理。各行政檢查主體應當依法制定和公示本行業、本領域的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項、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並錄入北京市綜合監管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監管系統)。除辦理政務服務或者依申請實施的入企勘驗、責令改正後的入企復查、針對非現場監管線索實施的入企核查(以下簡稱入企勘驗、復查、核查)等事項外,其他入企檢查應當按照“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要求,根據檢查任務內容編制入企檢查單。採取設站檢查、區域巡查等方式實施的行政檢查,應當單獨編制專用檢查單。採取非現場方式實施的行政檢查,應當單獨編制非現場檢查單。

  (六)明確行政檢查標準。各市級行政檢查主體應當統一規範行政檢查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檢查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列明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和具體條款;只作出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依據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國家、地方、行業等標準細化量化,不得以相關標準中的推薦性、指導性條款作為確定行政檢查標準和判定檢查結果的依據。行政規範性文件與相關標準存在衝突的,應當明確適用意見;不同行政檢查主體對同一檢查項的行政檢查標準存在衝突的,在未明確適用意見前,不得以存在衝突的行政檢查標準作為判定檢查結果的依據。

  三、強化行政檢查源頭管控,堅決遏制擾企檢查

  (七)全面實行行政檢查計劃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檢查任務外,計劃實施的各類行政檢查任務,均應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並明確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比例和適用的檢查單,入企檢查任務還應當明確檢查基數、檢查頻次、檢查總量、單次檢查周期,以及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年度入企檢查頻次上限等。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市、區政府批准後,應當通過綜合監管系統備案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佈。實施入企勘驗、復查、核查或者辦理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線索等實施的行政檢查,不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管理,但應當通過綜合監管系統實施。

  (八)嚴格限制入企檢查總量和檢查頻次。加快推廣非現場監管,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實施入企檢查,不得突破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確定的入企檢查總量,不得突破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入企檢查頻次上限。實施入企勘驗、復查、核查或者辦理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線索等實施的行政檢查,不受總量和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數量或者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監督。

  (九)嚴控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同一行政檢查主體的多個內設機構針對同類檢查對象開展入企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實施,減少重復入企。多個行政檢查主體針對同類檢查對象開展入企檢查,按照“能協同盡協同”的原則,由發起單位協調各參與單位優先適用聯合檢查,不得多頭擾企。

  (十)嚴控計劃外專項檢查。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區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各行政檢查主體不得在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外自行部署專項檢查。因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等,確需在計劃外部署開展專項檢查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按管理許可權報市、區政府批准並通過綜合監管系統備案後實施。計劃外專項檢查應當嚴格控制範圍、內容和時限並向社會公開,嚴禁採取“一人生病,大家吃藥”的方式實施全覆蓋、無差別檢查。

  (十一)嚴格執行檢查計劃。行政檢查計劃確定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對相關任務作出調整的,應當説明理由,報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通過綜合監管系統調整,但不得變更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不得突破原入企檢查任務的總量。

  四、規範行政檢查程式和行為,堅決防止任性檢查

  (十二)深化推行“掃碼檢查”。入企檢查應當依託綜合監管系統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管理,全面實行“掃碼報到、亮碼通知、照單檢查”。不按規定掃碼報到、不出示檢查碼和檢查通知書,或者使用的行政檢查單與任務不匹配的,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十三)持續深化分級分類監管。加快推進“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價體系建設,將涉企檢查合格結果作為正向信用評價指標。深化“無事不擾”企業清單制度,除專項檢查、辦理投訴舉報和轉辦交辦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清單內企業原則上不主動實施入企檢查。

  (十四)嚴格規範行政檢查行為。實施行政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不得要求檢查對象負責人陪同或者準備書面彙報材料。開始檢查前,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向檢查對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檢查事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檢查內容、方式和標準開展檢查,現場填制行政檢查單,並做好必要的音像記錄。檢查結束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檢查結果,能夠現場出具的,應當現場向檢查對象反饋,並提示其核對確認。

  (十五)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確需開展異地檢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政檢查異地協助規則。因執法工作需要,上級機關部署開展跨區域專項檢查的,應當在實施前公示檢查方案和抽調執法人員資訊;抽調執法人員實施跨區域檢查時,應當向檢查對象告知相關情況。

  (十六)做好行政檢查後續處置。行政檢查發現問題或者違法線索後,對依法可以採用提醒、告知、勸阻、批評教育等方式實現執法效果的,不再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改正方式、要求和期限並及時進行復查;符合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公正作出裁量;需要移送相關機關處理的,應當依法履行線索移送手續。探索實行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

  五、加強行政檢查的執法監督,堅決禁止逐利檢查

  (十七)完善涉企行政檢查監督機制。司法行政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重點對受理和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監督,依託信息化平臺歸集行政檢查相關執法數據,建立健全與12345市民服務熱線、直報監測點的資訊共用機制,發揮好工商聯等在企業反映問題線索方面的作用,多渠道收集意見建議,並對行政檢查進行全程監督。

  (十八)嚴肅查處涉企行政檢查亂象。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建立健全與法治督察工作的銜接機制,完善行政檢查責任追究和盡職免予問責機制,對違反本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五個嚴禁、八個不得”等相關要求的,及時督促糾正;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各區、各部門要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壓緊壓實責任,將規範管理涉企行政檢查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培訓,全力推進落實,及時總結經驗。市、區司法行政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跟蹤工作進展,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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