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貨運發〔2025〕41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5年)》要求,進一步緩解本市交通運作壓力,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決定自2025年4月20日起,對部分載貨汽車採取以下通行管理措施:
一、過境重型載貨汽車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過境重型載貨汽車是指從京外駛入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且目的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總品質大於或等於12000kg的載貨汽車。
二、以下車輛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型貨車進入本市行政區內道路行駛的,應辦理進京通行證,填報進京目的地、路線。行駛目的地不在北京、未按規定填報資訊的,不予辦理進京通行證;填寫資訊與實際通行路線、進京目的地不符情況達到3次(含)的,一年內不予辦理進京通行證。
四、相關部門按照本通告規定,在禁限行區域周邊設置交通標誌,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進入禁限行區域道路行駛的過境重型載貨汽車,依法處罰。
五、此前發佈的關於重型載貨汽車過境通行相關管理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