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4-11-16
  5. [成文日期] 2024-10-31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4〕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5期(總第873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B型鈉尿肽(BNP)測定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相關政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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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4〕1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要求,現就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相關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B型鈉尿肽(BNP)測定”等19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時,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類別(見附件1、附件2)。

  二、同步廢止“韋氏篩選法測查”等48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附件3)。

  三、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範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品質;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五、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6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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