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22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重點國有企業:
現將《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進一步加大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上市的支援力度,促進更多優質企業上市發展,打造“亦莊上市服務基地”品牌,根據“儲備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掛牌)一批”工作思路,構建全方位、全周期企業上市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服務,推動經開區高精尖産業高品質發展,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功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至徵集期或申報期近3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本辦法所稱上市包括境內、境外。境內上市指在大陸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企業。境外上市指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三)下述各獎勵事項適用於本文件發佈後新增境內外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
二、支援內容
(一)支援企業在境內主機板上市。對擬在境內主機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
1.完成股改並提交輔導備案,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輔導驗收並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2.提交首發申請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受理函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3.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並成功上市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二)支援企業在境內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對擬在境內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或根據企業自身意願選擇一次性獲取獎勵。
1.完成股改並提交輔導備案,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輔導驗收並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2.提交首發申請且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受理函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3.取得中國證監會發行核準批復並成功上市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三)支援企業境外上市。企業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四)支援境外上市企業回歸境內A股上市。對在境外上市後又成功在境內A股上市的企業,可再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五)對於已享受本政策境內上市獎勵的企業,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獎勵。
(六)曾取得北京市級或其他區縣上市獎勵的成功上市企業,最終補貼金額將根據與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確認結果進行酌情核減。
三、支援方式
採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按“免申啟動、部門審核、集中公示、資金撥付”的程式執行。
四、監督與審計
(一)經開區財政審計局負責監督、審計本政策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二)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一經查實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等行為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公佈,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予以處理(含追回已支援資金、罰款等)。
五、附則
(一)本政策涉及的各條款,同時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支援條件及經開區其他專項支援政策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支援。本政策獎勵包含市區兩級補助總額,區內企業無需另申請市級上市獎勵。
(二)對此前依照經開區其他政策已兌現部分上市獎勵的企業,按此政策標準補足。
(三)獲得獎勵資金産生的稅收支出由支援對象依法自行承擔。
(四)本政策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京技管發〔2023〕2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