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4〕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4〕5號)要求,推進北京市設備更新,做好本市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補貼工作,制定《北京市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國發〔2024〕7號)以及《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京發改規〔2024〕5號)要求,推進北京市設備更新行動,做好本市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以舊換新補貼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一、支援方向
(一)支援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中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的市場主體(以下簡稱“餐飲單位”),更新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
(二)支援商業設施更新升級餐飲油煙廢氣集中處理裝置。
二、補貼對象
(一)餐飲單位
1.申請者應為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擁有固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合法經營主體。
2.申請者現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已安裝餐飲油煙廢氣凈化裝置並正常使用。
3.申請者購買新的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安裝、取得銷售統一發票。
(二)商業設施産權所有者、物業管理者等集中改造實際出資方
1.申請者的實際經營地應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2.商業設施設立有集中排放煙道,並在集中排放煙道中已安裝餐飲油煙廢氣集中凈化裝置且正常使用。
3.為商業設施産權所有者、物業管理者等集中改造實際出資方。
4.申請者購買新的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安裝、取得銷售統一發票。
以上兩類申請者如為在京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其他各級財政補助單位,不享受補貼。
三、適用商品類別
更換的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應同時滿足以下兩類條件:
(一)環境保護産品認證(CCEP)在有效期內或油煙去除率達到90%及以上的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並帶有運作狀態監控功能,具備與轄區監控平臺聯網能力。
(二)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需具有兩級及以上凈化工藝,即在具備油煙、顆粒物凈化工藝的基礎上,還需至少具有揮發性有機物、異味處理工藝之一。
四、補貼標準及適用時間
(一)補貼標準
按照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對應額定風量給予補貼,每1000m3/h補助300元。其中餐飲單位每一個實際經營地,僅能領取一次補貼資金;商業設施改造實際出資方,同一商業設施僅能領取一次補貼資金,其中同一商業設施在補貼實施期間分批次改造的,應在申請時間結束前統一申請。
(二)補貼適用時間
補貼適用於2024年8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間實施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的補貼對象(以購置發票時間為準)。
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可在2024年12月5日24時前,線上上辦理平臺進行申請。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其中餐飲單位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申請者銀行賬戶資訊,包括開戶銀行、賬戶名稱、銀行賬號等。
3.申請者舊裝置實際使用照片(需能看到煙道連接情況),如有舊裝置發票原件照片或掃描件、購置合同原件照片或掃描件可一併提供。
4.申請者新裝置發票(備註中標明設備額定風量)原件照片或掃描件,包含設備額定風量、環境保護産品認證(CCEP)證書或油煙去除率達到90%及以上參數、具備兩級及以上污染物凈化功能參數、裝置運作監控功能描述的購置合同原件照片或掃描件。
5.申請者提供新裝置實際安裝照片,應包括經營地牌匾照片、能顯示裝置數量的全景照片、每台裝置(需能看到煙道連接情況)的外部及內部構造照片、每台裝置的清晰銘牌照片。
6.申報承諾書並加蓋公章。具體模板詳見附件1。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可通過北京市首都之窗網站“政策兌現”頻道中“餐飲油煙廢氣高效凈化裝置更新補貼”進行操作,需通過“法人賬號”填寫申請表並上傳所需附件。申請者可在申請平臺上查詢審核進度、審核意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應在審核意見明確的時限內補充申報。
(三)補貼審核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京策”平臺組織對申請者提交的資訊進行審核,並實施現場踏勘工作。現場踏勘時,申請者須至少安排2人共同參與。經審核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出具審核意見,屬於本實施細則明確補貼範圍的,予以審核通過。補貼資金由各區按照規定向申請者發放。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確定更新計劃後,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補貼申請,市級部門按照規定程式下達。各區按照財政資金使用要求,按期向通過審核的補貼對象發放補貼資金。
六、工作要求
(一)申請者應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資訊,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補貼資金申領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監督指導政策穩定運作。
(三)市、區兩級各相關部門通過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