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9-30
  5. [成文日期] 2024-09-20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4〕37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分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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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4〕376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消防驗收試點工作成效,堅持分類分級守底線,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北京市關於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築改造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改革的實施方案》《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項目分級分類

  對於《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根據建築所在區域環境、建築使用功能、建築規模和高度、建築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準等因素分為3類:

  (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二)一般項目。是指建築高度不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工程(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建築面積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民用機場航廈、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賓館、飯店、商場、市場,辦公、廠房、倉庫等工程。

  (三)重點項目。是指除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一般項目以外,其他根據《暫行規定》要求,應當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

  二、消防驗收備案方式

  (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不再單獨開展消防驗收備案。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依託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加強高風險項目監管,不再單獨設置管理事項。

  (二)一般項目實行消防驗收備案“清單+告知承諾制”。一般項目(詳見附件1:一般項目目錄清單),可以採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建設單位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附件2),承諾達到相應的條件和標準,提交備案表、書面承諾。住建部門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按照5%的比例進行抽查,檢查的重點內容為履諾情況,包括申請事項是否準確、項目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等。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由建設單位自行長期留存,主動接受相關部門檢查。

  (三)重點項目按有關規定開展消防驗收備案。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於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等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驗收備案。住建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抽查,自重點項目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

  三、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有關程式

  (一)告知。住建部門通過政務服務窗口或線上平臺,一次性告知事項依據、辦理條件、申請材料、違諾懲戒措施、申訴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內容。

  (二)申報。採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消防驗收備案的,建設單位如實填寫備案表,自願承諾符合住建部門告知的內容和其他要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報住建部門進行備案。

  (三)辦理。住建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後,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四、不需要消防設計的項目無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依法不需要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單獨列明該項目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並由參建單位共同簽章確認,無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五、特殊建設工程依法嚴格開展消防驗收

  對於《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建部門應當依法嚴格開展消防驗收,依法嚴肅處理不執行消防驗收制度的各方主體和有關人員,並加大曝光力度。

  六、有關要求

  (一)建設、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嚴格履行相應的主體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消防驗收備案分類分級管理制度,不得將項目人為拆分、化整為零,規避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三)對採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消防驗收備案的,實行失信懲戒機制。發現未完全履行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使用。作出虛假承諾的,責令停止使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備案手續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在信用修復前該建設單位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方式。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關於不再開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備案) 的通知》(京建發〔2022〕97號)、《關於商場改造項目消防驗收試行告知承諾及消防驗收備案試行備查的通知》(京建發〔2022〕13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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