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4-07-01
  5. [成文日期] 2024-06-2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評發〔202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6期(總第86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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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評發〔2024〕7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保障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生育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有關規定,現就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生育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地同步參加生育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本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個人不繳費。參保繳費流程按照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照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保險待遇與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申領渠道一致。

  三、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按照終止妊娠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確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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