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4〕1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加快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現將《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方式和程式,加大對統籌主體政策支援力度,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的確定方式、確定程式、統籌主體職能及退出管理等。區域綜合性項目或多個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劃定為一個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由各區政府依據控規和專項規劃,根據實際具體劃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的確定,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保障統籌主體合法權益,堅持多元參與、共建共用,共同推動城市更新活動順利進行。
第四條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做好統籌主體確定的政策支援和規範管理。各區政府負責統籌主體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統籌主體聯合會商、統籌推進和專項服務保障機制,及時回應統籌主體需求訴求,支援項目謀劃生成,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體共建共治共用平臺,通過社區議事廳等形式聽取意見建議、調解更新活動中的矛盾糾紛,協助進行表決,推進統籌主體確定等,充分發揮基層服務職能,推動城市更新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條 區政府根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實施單元範圍內物業權利人、相關權益主體需要,明確統籌主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鼓勵引入規劃設計和策劃運營能力強、公共關係處置經驗豐富、商業信譽突出的專業企業等社會主體,通過採取與物業權利人聯營、合作、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和權責明晰,推動項目高水準策劃、專業化設計、市場化招商、企業化運營。
第六條 區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後,開展統籌主體確定工作。
確定統籌主體原則上應當採取公開比選方式,也可以採取指定方式。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主體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內含有涉密項目等法規明確不得公開的情形,或者發生緊急救援情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的方式確定統籌主體。
第七條 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統籌主體的,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在北京市城市更新資訊系統發佈公告,符合條件的統籌主體應當按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區政府組織專家、各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進行綜合評估後,確定統籌主體。
採取指定方式確定的,應當通過區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集體決策確定。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統籌主體確定結果應當通過北京市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條 各區政府確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後,應當制發書面確認文件,並根據項目需要賦予統籌主體以下全部或部分職能:
(一)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通過申請啟動協商議事,或者根據街道、鄉鎮委託,開展意見徵詢、入戶調查、方案協商等工作,推動實施單元範圍內物業權利人、相關權利人達成更新意願,調動各方參與積極性。
(二)整合市場資源。根據區政府授權,組織安排綠色建築、産業轉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務補充等公益性社會資源,並引入、匹配、整合各類市場資源統籌運作,提出政府資金和社會資金統籌使用的方案建議。
(三)推動項目統籌組合。做好城市更新項目前期謀劃,算好規劃賬、時間賬和資金賬,按規定開展城市更新實施單元項目組合、統一立項等研究;梳理實施單元內更新資金、資源,搜尋實施環節存在的問題堵點,提出解決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經營性與公益性空間資源的可行性建議,並將相關內容納入實施方案。
(四)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做好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組織落實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實施單元範圍內的項目實施主體推進項目,配合落實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五)其他經市、區政府明確的事項。
第九條 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可以作為實施主體。統籌主體作為實施主體的,要與物業權利人充分協商,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權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條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可以結合項目特點,通過簽訂履約監管協議等方式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要求以及違約的處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手續辦理過程中,相關部門通過北京市城市更新系統或資訊共用等方式,查閱統籌主體資訊,無需審查書面確認文件。
統籌主體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具體在確認文件中予以明確,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原則上每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統籌主體在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過程中,有如下情況的,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後,可按照履約監管協議或者原確定路徑取消其主體授權:
(一)重大規劃調整等政策變化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統籌主體自願申請退出,或主體確認文件明確的有效期已滿,且未延期的。
(三)統籌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故意不履行相關職能,造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或發生生産安全和工程品質責任事故,或引發群訪群訴等惡劣社會影響事件的。
原統籌主體啟動退出機制後,可按程式選擇新的統籌主體;原統籌主體的清算費用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後,依據相關規定計入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