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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10
  5. [成文日期] 2024-03-2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4〕3號
  7. [廢止日期] 2027-05-10
  8. [發佈日期] 2024-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5期(總第853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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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4〕3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加快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現將《北京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北京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服務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複雜多樣化需求,充分發揮專家在城市更新行動中的技術支援與智力支撐作用,提升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依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北京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的組建、運作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級智庫組織,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由城市更新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的專業領域包括土地及規劃、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建設、産業研究、市政交通、風景園林、生態環境、城市安全、歷史文化、社會治理、金融投資、政策法律和諮詢策劃等專業領域,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專家委員會的組建、運作與管理;各市級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專家的推薦、使用與監督管理;各區可結合工作實際,結合本辦法成立本區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提供專家論證和決策諮詢。

  (二)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規劃編制、重要文件出臺進行專業論證。

  (三)對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項目提出諮詢意見。

  (四)針對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每位專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專項報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擇優報送市委市政府。

  市級各部門可根據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選用專家委員會的相關專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動。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薦,入選專家應符合以下入選條件:

  (一)熟悉國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關法規政策和首都城市發展戰略,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在所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和實踐經驗。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身體健康,申請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院士或特別緊缺行業(學科)專家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受聘專家頒發聘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七條   受聘專家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專家一經聘用,接受委託從事專項諮詢工作時,按北京市相關規定享有專家諮詢服務費。

  (二)專家在接受委託參與北京市城市更新諮詢工作時,根據工作需要,可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有關資訊和材料。

  (三)專家提出諮詢意見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八條   受聘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被諮詢服務對象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二)自覺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三)定期參加專家委員會集體會議,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設性的專項報告。

  第九條   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實施、更新規劃論證等諮詢工作,由使用單位明確專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設委定期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集體會議,集中研討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議題。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專家是被諮詢評估重大城市更新項目、重大城市更新規劃、政策制定工作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與被諮詢工作的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或與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有經濟利益等利害關係。

  (三)專家所在單位與被諮詢工作的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有行政隸屬關係。

  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體的回避條件。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徵求推薦部門意見後作出退出決定,並通知專家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一)專家本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受到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學術失范、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已退出的專家不得再以專家委員會專家身份從事城市更新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所推薦專家的資訊審核,專家所在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發現專家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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