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2-02
  5. [成文日期] 2024-01-30
  6. [發文字號] 京國動辦發〔202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2-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9期(總第847期)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分基準(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國動辦發〔2024〕4號

各區國動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人防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人防領域高品質發展,結合北京市人防領域實際,現將《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分基準(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人防監管機制,營造誠信自律的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人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防護(防化)設備檢測、施工圖審查、防護(防化)設備生産安裝以及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領域信用資訊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必要和安全的原則,依法保護人防領域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建立與實施工作。建立由法規處牽頭,行政審批處、市人防工程品質監督站分工負責,工程處、指揮處、通信處、計劃財務處、宣傳教育處等單位協助的人防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市人防主管部門通過官網發佈和更新相關信用資訊。

  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相關信用資訊,定期將信用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至市人防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市人防領域信用評價從“紅名單”獎勵評分標準、不良行為懲戒評分標準、“黑名單”懲戒評分標準、信用修復評分標準四個維度,編制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分基準,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

  第六條 參照《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結合本領域實際情況,本市人防領域評價結果等級劃分為A(優)、B(良)、C(中)、D(差)4等9級。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按照《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分基準(試行)》執行。

  第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市人防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範圍,可分為如下三類:

  (一)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二)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三)內部使用的,僅限於市、區人防主管部門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用。

  第八條 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事項,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於承諾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失信行為,按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劃分等級,按照告知承諾制有關規定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九條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條 對於評價等級為A、A-、B+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産經營的影響;

  (二)在對其辦理人防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在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各類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四)在信用便民惠企應用中優先予以推薦;

  (五)在人防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優先予以推薦;

  (六)引導金融、商業等市場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和便利;

  (七)鼓勵領域協會等社會組織加大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援;

  (八)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一條 對於評價等級為B、B-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從嚴審核人防領域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通過官方網站進行信用預警提示;

  (三)在人防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暫緩推薦;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二條 對於評價等級為C+、C、C-、D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專項檢查頻次;

  (二)限制參加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措施,並將其嚴重失信行為通報有關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市場主體領域信用評價結果歸集至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加強與有關社會機構合作,推動人防領域信用評價結果在相關領域的廣泛應用,促進人防領域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十四條 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其信用資訊有異議的,可向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可以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向資訊提供單位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再公示失信資訊。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認定是否可以信用修復;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2

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分基準(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完善本市人防領域信用監管機制,提高事中事後監管能力,依據《北京市人防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結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領域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相關內容,制定本基準。

  一、信用等級劃分

  本基準參照《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設定本市人防領域責任主體信用分值範圍為0-950分。其中,基礎分值為750分,獎勵和懲戒分值在基礎分值上進行增減。基礎分值與獎懲分值的總和結果為責任主體信用分值,通過分值劃入對應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劃分為優(A、A+)、良(B+、B、B-)、中(C+、C、C-)、差(D)4等9級。

  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領域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認定為“紅名單”的責任主體應獎勵增加分值,認定為“黑名單”和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應懲戒減少分值,信用修復後增加分值。

  信用評價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見《信用等級劃分表》。

信用等級劃分表

  二、評分標準

  (一)“紅名單”獎勵評分標準

  1.獲得國家級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或獎勵的,每次加150分。

  2.獲得市級、市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或獎勵的,每次加100分。

  3.領域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的誠信會員企業,加100分。

  4.省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挖掘的市場誠信主體,加100分。

  5.連續3年沒有發生不良行為的企業,加50分。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良好資訊,加50分。

  (二)不良行為懲戒評分標準

  1.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對於通過申請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市場責任主體,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月後對其履諾情況開展抽查檢查中,未履行承諾的、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嚴重違諾和作出虛假承諾的行為,每項每次減100分。

  2.發生安全生産、火災、産品品質、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行政機關處理的,每項每次減100分。

  3.違反《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領域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中特殊認定標準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每項每次減50分。

  4.不良行為受到按普通程式做出行政處罰的,懲戒評分標準結合《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相關內容制定。

  4.1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A檔行政處罰的:

  4.1.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每項減50分;

  4.1.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80分;

  4.1.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100分;

  4.1.4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120分;

  4.1.5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150分;

  4.1.6受到行政處罰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改正的,在原減分基礎上再減50分。

  4.2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B檔行政處罰的:

  4.2.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每項減40分;

  4.2.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60分;

  4.2.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80分;

  4.2.4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100分;

  4.2.5受到行政處罰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改正的,在原減分基礎上再減50分。

  4.3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C檔行政處罰的:

  4.2.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每項減20分;

  4.2.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輕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30分;

  4.2.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40分;

  4.2.4受到行政處罰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改正的,在原減分基礎上再減50分。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情節和性質的不同每項每次減50到100分。

  (三)“黑名單”懲戒評分標準

  1.對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個月內發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每次減300分。

  2.在人防主管部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檢查中,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300分。

  3.12個月內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滿3次減200分。

  4.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人防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200分。

  5.從業人員對所在單位列入“黑名單”負有重大責任依法受到處理的,每次減200分。

  6.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和損害人防設施戰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被法院判處刑罰的,每次減200分。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嚴重後果,被法院判決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100分。

  (四)信用資訊修復評分標準

  1.違反《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建立人民防空領域市場責任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中特殊認定標準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修復後每項每次加30分。

  2.不良行為受到按普通程式做出行政處罰的,修復後評分標準如下:

  2.1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中A檔行政處罰的:

  2.1.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30分;

  2.1.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60分;

  2.1.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80分;

  2.1.4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100分;

  2.1.5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120分;

  2.2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中B檔行政處罰的:

  2.2.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20分;

  2.2.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30分;

  2.2.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重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60分;

  2.2.4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80分;

  2.3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中C檔行政處罰的:

  2.3.1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10分;

  2.3.2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且情節從輕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20分;

  2.3.3存在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完成修復後加30分。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