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1-17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3〕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7期(總第835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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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3〕19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為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提高生態環境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力清單事項內容,制定本基準。

  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規範和行使行政檢查裁量權時,應當堅持客觀、明確、具體的原則,減少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的主觀因素,確保行政檢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實現對同類行為的檢查所適用的法規依據、行政檢查標準、檢查頻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

  規範和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時,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裁量應當根據法律目的,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明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採取行政強制,實現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所適用的法規依據、行政強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式基本相同。

  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表

  依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的規定,結合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按照行政檢查事項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及檢查頻次等內容予以規定。

  根據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責令改正後的整改情況、違法行為證據可能滅失的緊迫性等情節,對行為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制度、溫室氣體管理制度、噪聲管理制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實施條件、實施程式、實施時限和不予實施情形等內容分別制定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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