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3-08-01
  5. [成文日期] 2023-12-13
  6. [發文字號] 京退役軍人局發〔2023〕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6期(總第834期)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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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退役軍人局發〔2023〕40號

各區退役軍人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3〕39號)和本市有關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有關規定,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見附件1)。

  二、提高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3)。

  四、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

  五、調整後的新標準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全市統一標準,目前高於全市標準的,可維持現有水準,暫不調整。

  六、2023年期間撫恤補助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遷出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的發放,根據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七、2023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負擔。自2024年起,納入各區財政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各區要高度重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發放足額、及時、準確。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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