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3-12-27
  5. [成文日期] 2023-12-25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3〕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4期(總第842期)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協管員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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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23〕42號

各區司法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安辦,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關於印發〈北京市街道(鄉鎮)城市協管員規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社委社工發〔2022〕25號)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協管員隊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辦字〔2019〕87號)精神,進一步充實基層社區矯正工作力量,積極推進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隊伍建設,提升工作質效。根據北京市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工作性質和職責

  (一)工作性質

  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要求,在街道(鄉鎮)協助司法所從事輔助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二)工作職責

  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工作職責如下:

  1.協助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談話教育並進行記錄;參與對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和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的搜尋,並做好工作記錄。

  2.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生活、就業、工作等情況的調查,及時了解、核實並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實地查訪,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違法犯罪苗頭或者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或者家庭發生變故、身體患上重病、出現經濟糾紛等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做好工作記錄;負責社區矯正對象電話報告的接聽工作,並做好工作記錄;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相關情況綜合分析,彙報社區矯正對象的整體狀況及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負責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錄入等工作,並做好工作記錄;按照司法所的安排參與突發事件處置。

  3.協助組織社區矯正對象親屬在內的各方社會力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幫教;參與矯正小組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矯正方案的制訂、實施以及個案矯正效果評估;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談話、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各項教育活動,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遵守社區矯正規定,並做好工作記錄。

  4.協助區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公益活動的組織、監督和記錄;定期收集社區矯正對象自發參加公益活動的相關證明,並做好工作記錄。

  5.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對象解矯前準備工作,並協助司法所完成社區矯正對象解除矯正程式。

  6.協助整理社區矯正檔案。按照社區矯正檔案管理的要求,協助司法所及時將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和業務檔案等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7.協助開展社區矯正法規、政策宣傳,並收集社區居民、社區矯正對象及其親屬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8.不得從事社區矯正對象接收、宣告、考核、獎懲、解矯等執法工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外出請銷假、遷居、會客和申訴、控告、檢舉的接處等工作。

  9.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紀律要求和回避情形

  (一)紀律要求

  各區司法局要指導街道(鄉鎮)明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以下工作紀律:

  1.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2.嚴格依法履行崗位職責;

  3.嚴禁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

  4.嚴禁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

  5.嚴禁洩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資訊;

  6.嚴禁對依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打擊報復。

  (二)回避情形

  各區司法局要指導街道(鄉鎮)在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與社區矯正對象有近親屬關係的;

  2.與社區矯正對象有利害關係的;

  3.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其他情形。

  三、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業務培訓

  各區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工作培訓。要根據工作實際,年度內組織不少於24學時的專業培訓,特別是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崗前培訓,確保街道(鄉鎮)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明確社區矯正業務工作任務、工作要求。每年要定期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崗中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培訓情況反饋至街道(鄉鎮),納入社區矯正工作的考核評價。

  各區司法局要指導街道(鄉鎮)根據規範管理的需要,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開展崗位培訓、管理制度、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綜合培訓,對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培訓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點,及時給予指導,不斷提升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規範化水準。

  四、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工作要求

  (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街道(鄉鎮)在招聘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工作中,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各街道(鄉鎮)要充分考慮社區矯正專門國家工作人員現有力量和社區矯正對象數量情況,配備必要的城市協管員作為協助力量。

  (二)街道(鄉鎮)招聘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可徵詢區司法局相關意見。社會公開招聘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在符合相應招聘條件基礎上,還應滿足以下條件:公道正派、有較好政治素質和組織協調及言語文字表達能力,能熟練電腦書寫和基礎辦公軟體操作;其中,優先招聘具有法律專業學歷學位的、具有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的、具有矯正幫教工作經驗的人員。

  (三)各區司法局在對街道(鄉鎮)社區矯正工作督導檢查等過程中,發現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不按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或者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工作能力未達到社區矯正工作要求的情況,應及時向街道(鄉鎮)反饋相關意見,對不宜繼續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提出調換建議,並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考核依據。

  五、保障措施

  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是我市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既是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長效機制,全面提升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水準,促進平安北京建設的現實需要,也是促進本市失業人員再就業,努力建設一支高水準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維護首都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重要措施。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對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的工作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按照本意見的精神結合本轄區的特點,共同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認真貫徹實施。

  各區司法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建立定期工作聯繫制度,加強溝通和會商,共同研究解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隊伍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業務指導、業務培訓等機制。同時要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社區矯正社會招聘工作的重要意義,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城市協管員順利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招聘社區矯正協管員工作的意見》(京司發〔2006〕7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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