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1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中心發〔2023〕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2024年1月定點醫藥機構動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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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中心發〔2023〕34號

各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加強我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0號)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1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有關事項予以動態調整。

  一、新增定點醫藥機構

  北京市海澱區花園路街道北極寺社區衛生服務站等254家醫療機構具備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條件,符合新增定點醫藥機構的相關規定,現決定將上述254家醫藥機構納入北京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簽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見附件1)。

  請相關醫保經辦機構督促上述醫藥機構及時簽訂服務協議,簽訂協議後,要認真執行北京市醫療保障規定,落實協議的各項條款,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資訊變更

  北京中醫藥大學東直門醫院等42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資訊變更,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42家定點醫藥機構的有關資訊予以變更(見附件2)。

  三、中止協議

  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土城村村衛生室等2家定點醫藥機構因不能繼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申請中止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2家定點醫藥機構中止協議(見附件3)。

  中止協議後,上述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上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協議

  北京市海澱區上莊鎮東馬坊村衛生室等5家定點醫藥機構因已登出,申請解除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對上述5家定點醫藥機構解除協議(見附件4)。

  解除協議後,上述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該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恢復協議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街道鼓樓社區衛生服務站等5家醫藥機構申請恢復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上述5家醫藥機構已經具備承擔醫療保障任務的條件,現決定對上述5家醫藥機構恢復協議(見附件5)。

  請相關醫保經辦機構督促上述醫藥機構及時簽訂服務協議,恢復協議後,要認真執行北京市醫療保障規定,落實協議的各項條款,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優質、便捷的服務。

  六、簽訂“網際網路+”醫保服務補充協議

  北京市朝陽區垡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申請開展“網際網路+”醫保服務,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並通過資訊系統業務驗收,該定點醫療機構符合“網際網路+”醫保服務條件,簽訂《〈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網際網路+”醫保服務補充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北京市醫療保障“網際網路+”醫保服務(見附件6)。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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